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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工作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總經理工作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guī)范總經理行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證其認真行使職權、忠實履行義務,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順利完成,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全體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總經理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總經理是公司行政工作負責人。
第四條本制度是總經理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的基本行為準則。
第二章總經理班子及任期
第五條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除總經理外,其余各職位通稱為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產生。
第七條以上職位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條由總經理決定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分工及具體職責,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確。
第三章總經理的任職條件及職權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ㄈ⿹纹飘a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ㄎ澹﹤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
(七)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聘任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該聘任無效?偨浝砘蚱渌呒壒芾砣藛T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總經理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ǘ﹫(zhí)行董事會決議;
(三)切實履行職責,完成預定的經營管理目標和指標;
。ㄋ模┒ㄆ诨虿欢ㄆ谙蚨聲䦂蟾婀ぷ鳎
。ㄎ澹┙邮芏聲⒈O(jiān)事會的質詢和監(jiān)督;
(六)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要求總經理必須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豆菊鲁獭贰⒍聲蚨麻L授予的其他職權?偨浝砹邢聲䲡h。
第十三條總經理不得:
。ㄒ唬┡灿霉举Y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ㄈ┻`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總經理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四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對董事會負有誠信的義務,應當勤勉、盡責、廉潔、自律。
第十五條對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負責組織,并由董事會最終決定。評價分年度評價及任期評價。董事會對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是確定經理層任職、薪酬以及其他激勵的依據。
第十六條總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會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行職權。
第十七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辦法和程序在總經理聘用合同中規(guī)定。
第十八條總經理在執(zhí)行職務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追究其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經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決議,給予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
。ㄒ唬┩婧雎毷兀幹貌涣;
。ǘ┏蕉聲跈鄼嘞;
。ㄈ]有依照董事會決議行事;
。ㄋ模┻`反法律法規(guī)、董事會決議和《公司章程》。
第四章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職權
第十九條副總經理的主要職權為:
(一)受總經理委托具體分管公司的部分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二)在分管職責范圍內簽發(fā)有關文件;
。ㄈ┛偨浝硪蚬什荒苈男新殑諘r,受總經理委托代行總經理的職權;
(四)總經理依據《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財務負責人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全面負責日常財務工作,審查、簽署重要的財務工作文件,并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ǘ┙M織擬定公司的財務預算及決算草案、資金使用計劃;
(三)負責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定期財務報告的審核,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及時披露,并對披露的財務數據負責;
(四)控制公司的生產經營成本,審核公司行政費用;
。ㄎ澹┌丛孪蚩偨浝硖峤回攧辗治鰣蟾妫岢龈纳粕a經營的建議;
(六)參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認證工作,負責新項目的資金保證;
。ㄆ撸┲笇、監(jiān)督、檢查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工作;
(八)提出公司職工工資、獎金的發(fā)放方案;
。ň牛⿲境霈F的財務異常波動情況,應隨時向總經理匯報,并提出正確及時的解決方案;
。ㄊ┡浜瞎径聲貢龊眯畔⑴豆ぷ鳎
。ㄊ唬┛偨浝硪罁豆菊鲁獭焚x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就其分管的業(yè)務定期向總經理報告工作,及時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建立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其他參會人員包括:
(一)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及公司其他領導;
。ǘ┡c會議議題相關的部門負責人、會議記錄員等;
。ㄈ⿷麉⒓訒h的內外部審計、法律等專業(yè)工作人員;
(四)總經理認為需要邀請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可根據公司業(yè)務的需要隨時召開,原則上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每季度例行召開的總經理辦公會議由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匯報本部門的經營情況,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的召開條件:
。ㄒ唬┬枰獙旧a經營管理活動做出重大決策時;
(二)擬定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草案時;
。ㄈ┐_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時;
。ㄋ模┬鑼ν夂炗喼卮蠼洕夹g合同時;
。ㄎ澹┕緝炔繖C構重大調整時;
。┲朴喒局匾芾碇贫炔莅笗r;
。ㄆ撸┛偨浝碚J為必要時,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要求時。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的召開程序:
(一)總經理根據各方面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會議議題、內容、參會人員、時間、地點。
。ǘ┒聲k公室應將會議議題、地點、時間提前一天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應參會人員,并做好會議通知記錄。會議通知記錄除包括上述內容,還應包括被通知方接收人、接收日期等。
(三)總經理辦公會議原則上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應參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可對研究的問題進行討論?偨浝碓诔浞致犎「鞣矫嬉庖姷幕A上進行最終決策,并形成會議紀要。參會人員意見與總經理決策結果不一致時,應在會議紀要中明確記錄各方意見。會議紀要由董事會辦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會議紀要經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查后,呈送總經理審閱,并印發(fā)有關領導和部門。
(五)總經理辦公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姓名、會議議題、參會人員發(fā)言要點、決策結果。會議記錄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保存,不少于十年。
。┛偨浝砀鶕ぷ鞣止ず凸ぷ餍枰,指定專人負責對會議中形成的意見進行落實、催辦。
。ㄆ撸┛偨浝硪ㄆ趯h決議落實催辦情況進行調度檢查。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辦公會議的各項議題,經討論后形成決議的,由總經理簽發(fā)執(zhí)行。根據交易所相關規(guī)則應予披露但根據《公司章程》無須董事會審議的交易事項,應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后報董事長批準。
第六章有關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報告,至少每年一次,并應監(jiān)事會要求,向監(jiān)事會提供相應報告。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應根據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報告公司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重大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盈虧情況及重要崗位人員狀況?偨浝肀仨毐WC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時,總經理要及時向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報告:
。ㄒ唬┰趯嵤┕蓶|大會、董事會決議過程中,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以致不改變計劃會影響公司利益時,總經理應在來不及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及時做出修改決策,但事后應及時向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報告;
。ǘ┌l(fā)生重大訴訟、仲裁案或行政處罰,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時;
(三)國家政策、宏觀經濟、市場環(huán)境等發(fā)生重大變化,以及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時。
(四)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向董事會直接報告:
(一)涉及刑事訴訟時;
。ǘ┏蔀榈狡趥鶆瘴茨芮鍍數拿袷略V訟被告時;
(三)被行政監(jiān)察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立案調查時;
。ㄋ模┧鶕味禄蛘呓浝淼钠渌尽⑵髽I(yè)破產清算并負有個人責任時;
。ㄎ澹┧鶕畏ǘù砣说钠渌、企業(yè)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并負有個人責任時。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報告可以口頭方式,也可以書面方式。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認為需要以書面方式報告的,應以書面方式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總經理組織制定,自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zhí)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的修改由總經理組織擬訂草案,報董事會會議審議并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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