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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制度
現(xiàn)如今,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jù)。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生申訴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生申訴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公平,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對學校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給予本人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作出申訴復查決定,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本規(guī)定的學生申訴;
(二)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對申訴進行復查處理,并作出申訴復查決定;
(四)對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五)協(xié)助辦理因不服申訴復查決定,申訴人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有關事項;
(六)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學生申訴時,應當依據(jù)事實、相關規(guī)定和正當程序提出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學生申訴復查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學生申訴的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被取消入學資格處理的;
(二)被退學處理的;
(三)因違法、違規(guī)、違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六條
申訴人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決定有異議,依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章申訴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訴期限的,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jīng)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但作出復查結論的時間,相應以收到書面申訴書之日算起。
提出申訴時,申訴人或代理人應當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陜西航天職工大學學生申訴書》,而且應當按學校統(tǒng)一制定的申訴書及其要求,準確無誤的填寫,并附學校原處理決定書(復印件)。
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親屬為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訴。
第八條
對提出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出:予以受理、暫不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訴人。
第九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五種情況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范圍的;
(二)申訴超過申訴時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訴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
第十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兩種情況的申訴暫不受理:
(一)申訴材料中無學校原處理決定書;
(二)提出的`書面申訴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對于以上兩種情況暫不予以受理的申訴,待申訴人補正后受理,其原申訴時限不變。
第三章申訴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后,根據(jù)申訴人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聽證程序進行復查。采取一般程序復查,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立該項申訴復查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復查。
第十三條
申訴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申訴復查小組按以下程序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一)提取原處理的原始材料,對原處理予以復查;
(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向申訴人進行書面詢問;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領導、經(jīng)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四)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五)申訴復查小組綜合以上了解的情況,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該項申訴的書面復查報告。
第十五條
在學生申訴復查過程中,原處理部門不得自行向申訴人和相關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收集證據(jù)。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聽取申訴復查小組負責人的書面報告,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討論,并作出復查結論。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學生申訴復查專題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到會,其作出的申訴復查結論才有效,否則為無效結論。
第十七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復查結論,作出下列兩種決定:
(一)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過罰相當,應該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報相關部門;
(二)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作出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笔聦嵳J定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策m用依據(jù)錯誤的;
、尺`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處理程序的。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撤銷或變更對申訴人原處理決定的,應提交學;驅W校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種均可;
(一)直接送達;
(二)郵寄送達;
(三)留置送達;
(四)公告送達。
第十九條
申訴期間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對申訴人的原處理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訴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可以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二十條
申訴人在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撤回申請后,申訴終止。
第四章申訴處理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申訴復查的調查可以采用聽證方式進行,聽證適用于:
(一)申訴人受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和退學處理的申訴;
(二)申訴人受到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聽證會后,應及時召開會議,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五章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學生申訴處理的專門機構。該委員會成員由學校有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成員不少于9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其職責,維護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陜西航天職工大學。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
學生申訴制度2
。ㄒ唬┦芙逃呱暝V制度概述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教育法》規(guī)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這就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確立了非訴訟法律救濟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主權利。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護的法定的申訴制度,不同于其他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認為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均可向學生申訴機構提起申訴,任何阻礙、壓制乃至剝奪學生申訴的行為,均構成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本質,在于補救受教育者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地位,決定了當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絕履行決定的方式來補救自己,也無權采取強制手段制止或糾正其侵犯行為,因此,《教育法》規(guī)定的受教育者申訴的權利,是維護受教育者這一特定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保障。
(二)受教育者申訴的范圍
《教育法》對受教育者申訴范圍的規(guī)定比較寬,這對維護受教育者在學;蚱渌逃龣C構中的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訴的對象和內容可分為如下幾種:
1 、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包括學籍、考試、校規(guī)等方面,有權申訴。
2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對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亂收費的,學生有權申訴。
3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受教育者對學校在校紀管理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名譽權的,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4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chǎn)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強迫其購買與教學無關的東西,有權申訴。
5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私拆其信件而導致身心傷害的,有權申訴。
6 、受教育者對學;蚪處熐址钙渲R產(chǎn)權可以提出申訴。例如,教師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fā)現(xiàn)權、發(fā)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知識產(chǎn)權收歸學校等,這不僅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同時也侵犯其財產(chǎn)權,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三)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 、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在這里,監(jiān)護人可依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如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兄、姐應為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jiān)護人;也可依賴監(jiān)護人父母的遺囑委任產(chǎn)生。
2 、被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被申訴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工作人員以及教師。這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受教育者對學;蚱渌逃龣C構按照學生管理規(guī)定給予的處分不服提出申訴,其被申訴人只限于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不涉及學校負責人;二是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時,作為被申訴人。
目前,我國的學生申訴制度尚處于發(fā)育階段。有關學生申訴制度的其他內容,包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等,也尚未規(guī)范,有待通過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
學生申訴制度3
根據(jù)xx等法規(guī)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及家長的法制意識,規(guī)范申訴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述范圍
1.學生之間發(fā)生的矛盾糾紛;
2.學生在校內的權益受到侵害;
3.學;蚪處煹墓ぷ鲗W生造成傷害;
4.學;蚪處熯`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有關規(guī)定;
5.對教師或學校處理的問題不滿意。
二、受理申訴的機構
學校和諧校園服務中心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或家長申訴的`決策機構,負責受理學生或家長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
三、問題反映及申訴的程序
。ㄒ唬﹩栴}反映程序
學生或家長有問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反映。涉及一般教師的,先與當事人溝通;如不便與當事人溝通的,先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不能處理時,向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匯報處理。涉及班主任的,先與當事人溝通;如不便與當事人溝通的,可向德育處反映;德育處不能處理時,向學校分管副校長匯報處理。
(二)申訴程序
1.申訴的提出:學生或家長遇到上述申訴范圍內的情形時,可采用口頭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的形式向學校和諧校園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1)書面申請既可以由學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由監(jiān)護人或委托人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申訴的要求,事實與理由,可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2)口頭提出申訴的,受理機構應當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等。
2.審查受理
學校和諧校園服務中心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后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通知申訴人不予以受理,并說明理由,做好記錄。
3.調查聽證
。1)和諧校園服務中心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和諧校園服務中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作好筆錄;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和諧校園服務中心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回避由其他成員代為受理。
4.作出處理決定
和諧校園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訴決定受理的十五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檔。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如當事人自愿,可主持調解,達成協(xié)議。如需要,可擬定調解書,雙方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和諧校園服務中心作出的處理決定,可于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附原申訴書及原處理決定書。受理小組在收到再申訴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并于會后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書。如逾期未作處理或對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申訴人可依法提出訴訟。如需撤回申訴或再申訴,可在和諧校園服務中心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請撤回。 和諧校園服務中心再次作出處理決定后,如申訴人不滿意的,可逐層向教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四、問題反映及申述流程
。ㄒ唬┙虒W類:申訴人——當事教師(或)班主任——教務處——和諧校園服務中心
。ǘ⿲W生矛盾糾紛類:申訴人——班主任——德育處主任——和諧校園服務中心
(三)安全類:申訴人——班主任——總務處(安全工作負責人)——和諧校園服務中心
。ㄋ模┢渌悇e:申訴人——校區(qū)副校長——和諧校園服務中心
五、問題反映及申述紀律
1.所反映問題要客觀,有充分根據(jù),不能憑空捏造事實、或憑主觀猜測。
2.申訴人在申訴過程中,有禮有節(jié),不得辱罵、誹謗、攻擊他人,或不按程序申訴。
3.在申訴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報有關部門處理。
學生申訴制度4
為體現(xiàn)依法治校、以人為本的學校教育理念,規(guī)范教師職業(yè)道德,進一步端正師德師風,針對學校和教師不當?shù)慕逃、管理、侵權行為,依?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學德育教育大綱等確定的學生維權范圍。特制定“學生申訴制度”。
一、學校和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重學生的發(fā)展權,保障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尊重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尊重學生平等的學習權利,不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及侮辱、歧視學生。
二、學生在參加學校各項活動中,學校和教師要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個性、特長,尊重學生在學校期間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保護學生個人發(fā)表見解的權利。
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獲得資助權”,有依規(guī)定獲得優(yōu)秀獎學金和貧困學生助學金的權利。
四、學生有學業(yè)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學業(yè)成績評價是對學生的學習水平、知識能力所作的評價,(包括考試成績和對學習能力、知識結構的評述等)。品行評價是對學生在學習期間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學習態(tài)度、勞動表現(xiàn)等所作的綜合評價。
五、學生在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
六、學校和教師要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的權利,保護學生的健康權,保護學生的榮譽權,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七、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學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學生申訴事項。
八、學生對學校和教師做出的某種不當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上述某項權利的,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學校為維護教學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也是為了維護學生的權益,有權對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予以處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認為處分失實或者失當?shù),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學生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十一、申訴學生對學生申訴委員會做出的申訴復查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15日內,向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學生申訴制度5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guī)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申訴原則
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申訴機構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政、工、團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設在法制安全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其主要職責是:宣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受理、處理學生校內申訴案件;以書面形式宣布處理決定。
申訴時間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訴范圍學生在校期間,發(fā)生以下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一)學生對給予的違紀處理不服的;
。ǘ⿲W;蚪處熯`反規(guī)定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強迫學生購買非正規(guī)渠道的學習或復習資料和與教學無關的東西的;
。ㄈ┰诮逃虒W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
(四)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
學生申訴制度6
第一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兩家子中學《章程》,制定學校教師申訴制度。
第二條:教師申訴的范圍
1、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的,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個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條:申訴書內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要求受理部門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4、申訴有關事實依據(jù)和法律、政策依據(jù)及陳述理由等;
5、寫明或交付有關物證、書證或復印件。
第四條:學校應當成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教師申訴。學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教師申訴事項。
第五條:學校收到申訴后處理程序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處理;
2、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受理;
3、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六條:學校自收到申訴書10內須作出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持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第七條、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學生申訴制度7
總則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guī)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申訴原則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申訴機構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政、工、團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設在法制安全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其主要職責是:宣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受理、處理學生校內申訴案件;以書面形式宣布處理決定。
申訴時間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訴范圍學生在校期間,發(fā)生以下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ㄒ唬⿲W生對給予的違紀處理不服的;
。ǘ⿲W校或教師違反規(guī)定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強迫學生購買非正規(guī)渠道的學習或復習資料和與教學無關的東西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
(四)學;蚪處熕讲饘W生信件的;
。ㄎ澹┓墙(jīng)一定程序隨便剝奪學生榮譽稱號的;
。┮驅W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ㄆ撸┤我鈩儕Z學生參加考試權利或受教育權利的;
。ò耍┻`反國家招生法規(guī)規(guī)定侵害學生升學權的;
。ň牛⿲W生認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均可提出申訴。
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申訴程序
。ㄒ唬┥暝V的提出
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采用口頭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申請書的形式向申訴辦公室提出申訴。
1、書面申請既可以由學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由監(jiān)護人或委托人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申訴的要求,事實與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2、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等。
。ǘ⿲彶槭芾
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材料后,收到申請書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通知申訴人不予以受理,并說明理由,做好記錄。
(三)調查聽證
1、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校內學生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作好筆錄;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申訴受理辦公室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回避由其他成員代為受理。
。ㄋ模┳鞒鎏幚頉Q定
1、申訴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檔。
2、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如當事人自愿,可主持調解,達成協(xié)議。如需要,可擬定調解書,雙方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申訴辦公室作出的處理決定,要制成處理決定書,由申訴辦公室成員簽名,并加蓋學校公章。
不服申訴處理決定的,可于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附原申訴書及原處理決定書。
3、受理小組在收到再申訴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并于會后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書。如逾期未作處理或對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申訴人可依法提出訴訟。如需撤回申訴或再申訴,可在申訴辦公室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請撤回。
其他本制度由建設北大街小學法制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申訴制度8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guī)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校內學生申訴的申訴人員是學校在校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或代理人。
2、校內學生申訴的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所設的教導處等職能部門及任課教師。
二、申訴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對學校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訴的機構
學校成立法制辦公室,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
四、申訴的程序:
1、申訴的提出: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采用口頭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申請書的形式向法制辦公室提出申訴。
。1)書面申請既可以由學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由監(jiān)護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申訴的要求,事實與理由,并可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2)口頭提出申訴的,受理機構應當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等。
2、審查受理:法制辦公室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材料后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通知申訴人不予以受理,并說明理由,做好記錄。
3、調查聽證
。1)法制辦公室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法制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作好筆錄;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法制辦公室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回避由其他成員代為受理。
4、作出處理決定法制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檔。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如當事人自愿,可主持調解,達成協(xié)議。如需要,可擬定調解書,雙方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制辦公室作出的處理決定,可于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附原申訴書及原處理決定書。受理小組在收到再申訴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并于會后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書。如逾期末作處理或對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申訴人可依法提出訴訟。如需撤回申訴或再申訴,可在法制辦公室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請撤回。
學生申訴制度9
1、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快學校民主法制建設,增強全體學生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2、校內學生申訴制度制定的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其有關法律法規(guī)。
3、校內學生申訴制度,是學生因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處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學;蚱渌逃龣C構依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的制度。學校保護全體學生的合法申訴權利,支持他們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在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及其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無故阻撓學生申訴或打擊報復的,學校要給予嚴肅處理。
4、學生申訴范圍
。1)、學生對班主任、任課教師、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2)、學生對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有關個人或集體的獎勵決定,認為與事實不符或獎勵不當?shù)摹?/p>
。3)、學生認為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有違職業(yè)道德,采取體罰或變相體罰以及其它侮辱學生人格,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和做法的。
(4)、學生認為學校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教學設施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guī)緩和上級文件精神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
。5)、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或處理決定。
5、申訴受理機構、申訴審查、申訴決定
。1)、校內學生申訴的受禮機構是學校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參考多數(shù)人的`意見,形成書面處理決定,并報請校委會做出最后裁決。
(2)、對學生的申訴請求,有關部門應予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jīng)Q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訴人。
。3)、學校申訴工作程序包括申請人申請審查、有關部門予以受理,直接聽取爭議雙方意見和理由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最后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對有關申訴請求,申訴部門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做出維持、責令限期改正、撤消原處理決定和在管理權限內做出變更的決定。
6、申訴的其它問題
。1)、學生對學;蚪處熥龀龅挠嘘P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對做出決定的教師或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訴。學生有關其它申訴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訴受理機構或校委會提出申訴。被申訴人既可是有關部門,也可是有關人員。
。2)、申訴應有申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若申訴人無行為能力,學生可委托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訴。申訴應說明申訴理由、申訴原因、瞬時請求。申訴人要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上級文件精神或學校規(guī)章制度提出申訴,反映問題要客觀準確,申訴請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時,申訴人要提供有關書證、物證或人證。對無理取鬧、無事生非,借申訴之機行個人報復的,一經(jīng)查實,學校要給予嚴肅處理,確保申訴制度的嚴肅性。
。3)、申訴受理機構或應該人員要客觀、公正的解決問題,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上級文件、校內有關制度辦事,作好記錄和資料保管,健全各類檔案。處理結果應記錄在案,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處理決定,告知有關人員。
(4)、對學生申訴,學校有關部門人員最遲在10日做出答復,不得相互推委或故意拖延;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也應在5日內向上級部門或有關領導提出申訴。規(guī)定期限內無異議的,則視為決定生效,本人應無條件執(zhí)行。
學生申訴制度1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guī)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jù)《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guī)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jù)。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復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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