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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等四項監(jiān)督制度配套銜接,相得益彰、相互促進,構成了一個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guī)失責要追究的選拔任用監(jiān)督體系。下面,結合自己的學習理解,談幾點粗淺認識和心得體會。
一是《責任追究辦法》著眼于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重點解決了以下問題:什么樣的情形要追究責任、應該追究誰的責任、如何追究責任等,詳細地規(guī)定了責任追究的原則,責任追究的對象,以及責任追究的情形、方式與追究實施等條文,為全面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提供了實際有效的法規(guī)依據,彌補了以往干部選任監(jiān)督制度設計上系統(tǒng)性方面的缺漏。
二是完善了干部選拔任用報告機制!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干部選拔任用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事項和征求意見,運用法律武器對領導干部用人權進行了監(jiān)督和制約。
三是完善了干部選拔民主評議機制!兜胤近h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中有關工作職責總體評價、用人風氣總體評價以及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范和約束,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民主。
四是完善了干部選拔職責離任檢查機制。《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市縣黨委書記要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進一步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和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質量起到了巨大作用。
五是完善了干部選拔責任追究機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文件中第九條中規(guī)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qū)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
這四項監(jiān)督制度是中央打向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顯示了中央肅清吏治、凈化官風的決心。四項監(jiān)督制度相互配套銜接,相互補充,形成“一條龍”式監(jiān)督體系,開創(chuàng)選人用人新時代。用制度管干部以及擴大領導干部選任和監(jiān)管的民主參與,以保證黨的組織領導的正確,已成為新形勢下領導干部選任工作的主流趨向。中組部開啟的黨用制度監(jiān)管干部的導向,無疑將極大地鼓舞和激勵地方在用人上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的實踐和制度創(chuàng)新。當前確實存在有些干部敢于冒人民之風險,利用人民的權利為自身牟取利益。在沒有有效監(jiān)督的情況下,僅僅靠我們的干部自身的道德底線和黨性修養(yǎng),畢竟感覺蒼白無力。因此,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才能真正促進干部加強自身修養(yǎng),時刻警醒自己。而有效的監(jiān)督,也必須貫穿官員任職始終,唯有這樣,我們的干部才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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