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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現(xiàn)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lián)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速把陽綿中學辦成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學校,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在編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教研組和行政后勤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領導干部、教師、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適當比例。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5、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干部、工會干部及教職工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工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隊伍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guī)?烧既=搪毠た側藬(shù)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xiàn)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代表產生以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7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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