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管理制度(精選2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y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zhèn)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guī)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guī)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ㄒ唬┎粶蕦⒎课莩鲎饨o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yè)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ㄋ模┌l(fā)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课萃V棺赓U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xù);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ㄒ唬┍仨毘钟斜救司用裆矸葑C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ǘ┳赓U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guī)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ㄈ⿲⒊凶夥课蒉D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ㄋ模┌踩褂贸鲎夥课荩l(fā)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w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ㄒ唬┏鲎馊宋聪蚬矙C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ǘ┏鲎馊藢⒎课莩鲎饨o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ㄈ┏鲎馊瞬宦男兄伟藏熑,發(fā)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fā)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ㄋ模┏凶馊藢⒊凶夥课蒉D租、轉借他人未按規(guī)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ㄎ澹┏凶馊死贸鲎夥课莘欠ㄉ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guī)定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qū)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ǘ┓慨a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guī)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ㄈ┕ど绦姓芾聿块T負責無照經營的監(jiān)督管理;
。ㄋ模┒悇招姓鞴懿块T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ㄎ澹┤丝谂c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鞘泄芾硇姓䦂(zhí)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
。ㄆ撸┮(guī)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guī)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jiān)督管理;
。ò耍┢渌块T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qū)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qū)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tǒng)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ǘ⿲④噹煊糜诰幼 ⑸a、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
。ㄋ模⿲⑦`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huán)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
。ㄈ┡c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ㄋ模⿲Τ鲎獾姆课萁洺_M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ㄎ澹┒酱俜潜镜貞艏某凶馊私或灹鲃尤丝诨橛C明,發(fā)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報告,查實屬違法懷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l(fā)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ㄆ撸┮婪ɡU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潜镜貞艏膽斵k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ǘ┠隄M18~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辦理或者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ㄈ┺D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xù);
。ㄋ模⿷敯凑辗课菀(guī)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房屋,發(fā)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ㄎ澹┏凶獾淖≌坏脙Υ嬉兹、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邮苡嘘P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yè)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qū)環(huán)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幼》课葑赓U合同;
。ǘ┓课菟袡嘧C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ㄈ┊斒氯说暮戏ㄗC件;
。ㄋ模┏鲎夤灿芯幼》课莸模峤黄渌灿腥送獬鲎獾淖C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jiān)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
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xù)。
第十八條物業(yè)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fā)現本公司物業(yè)管理服務區(qū)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qū)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由規(guī)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過1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xù);
。ǘ┓康禺a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yè)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guī)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房產、公安、工商、稅務、城管、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3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qū)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qū)內業(yè)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為發(fā)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yè)客服中心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yè)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xù)。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的辦理租賃手續(xù)。
3、業(yè)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并填寫,《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暫住人口登記表》。
5、小區(qū)出租屋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吧、游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yè)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guī)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wèi)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續(xù)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yè)客服中心(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xù)或者注銷手續(xù)。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yè)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qū)業(yè)主的各項物業(yè)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
12、對違反本規(guī)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yè)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4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guī)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管理區(qū)(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條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zhèn)房屋租賃條例》,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關聯資料:地方法規(guī)共1部
第五條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條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
第七條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治安管理,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ǘ┍WC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時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
。ㄈ┎坏脤⒎课葑饨o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
。ㄋ模┌l(fā)現出租屋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ㄎ澹┫蚬矙C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出租屋消防安全責任
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5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fā)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包括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賃業(yè)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guī)劃和有損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品牌企業(yè)優(yōu)先于一般企業(yè),一般企業(yè)優(yōu)先于個人;宿舍區(qū)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3—5倍罰款。
第六條房屋出租時,房屋出租單位,必須認真查驗承租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并要求提供證明承租單位存續(xù)性的有關資料。承租人為個人的,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承租人為單位的',須留存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備案。同時房屋出租時原則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柜臺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fā)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jiān)督,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yǎng)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yè)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九條承租方必須愛護出租房屋內的各種設施,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室內水、電、暖設施,不得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不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實施其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fā)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發(fā)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fā)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資產管理事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同時原制度廢止。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6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xù),不斷提高物業(yè)管理水平,努力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穩(wěn)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huán)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zhí)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huán)境的生產企業(yè)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zhí)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chuàng)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xù)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xù),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guī)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yè)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fā)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fā)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guī)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保證轄區(qū)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yè)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后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并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fā)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yè)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表、水表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并及時匯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guī)范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yè)正常發(fā)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qū)本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qū)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ㄒ唬﹨^(qū)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tǒng)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qū)屬行政事業(yè)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jiān)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ǘ┲鞴懿块T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jiān)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guī)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ㄈ 各行政事業(yè)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xù),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ǘ┚幼⌒缘恼惫芄;
。ㄈ┙涁斦块T批準租(借)給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qū)建設部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guī)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qū)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xù)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ㄒ唬⿺M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ǘ┙浿鞴懿块T審核同意后,向區(qū)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qū)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qū)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yè)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guī)定將材料報送區(qū)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qū)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tǒng)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qū)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fā)布,發(fā)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qū)監(jiān)察局、區(qū)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jiān)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yōu)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統(tǒng)一使用《路橋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qū)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qū)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yè)發(fā)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yè)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qū)監(jiān)察局、區(qū)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jié)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qū)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qū)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jiān)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jiān)督和專項監(jiān)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管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fā)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jié)嚴重的,監(jiān)管部門應及時向區(qū)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fā)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qū)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qū)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guī)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fā)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yè)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區(qū)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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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租房管理條例事項如下,請各門店店長、業(yè)務員們注意遵守:
1、客戶帶看出門時,注意關好門窗、水電總開關。
2、客戶下訂金時,須及時跟進房友記錄并及時發(fā)飛信告知各門店人員,若出現客戶反悔不租了,也應及時發(fā)飛信告知。
3、簽訂租賃合同時,房東聯、客戶聯不互留電話,業(yè)務員姓名電話須寫上。店內入檔留第一聯(白聯),入檔聯必須清晰的錄入房東及租戶電話,并復印好租戶身份證,連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歸檔。
4、合同到期須提前一個星期告知房東與租戶(由文員告知業(yè)務員,業(yè)務員自行跟單)。
5、合同期滿,若租戶續(xù)租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對家具家電、水電底度現場再一次檢查錄入合同內。
6、合同期滿,退房時應注意檢查屋內各設施配套情況,(下水道、馬桶、搖控器、機頂盒、線路),水、電底度,及時錄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滿,租戶自行轉租,由跟單業(yè)務員上門進行屋內設施配套檢查,并簽訂租賃合同,收取相應的`管理費。
8、各門店店長應定期對未出租的有匙房進行水電檢查,避免水電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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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zhèn)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擔人居住或提供給其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亨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匆婪ㄈ〉梅课菟袡嘧C的;
。ǘ┧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ㄋ模鄬儆袪幾h的;
。ㄎ澹⿲儆谶`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ò耍┎环瞎病h(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ň牛┯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它租賃條款。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賃合同
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ǘ┓课莸淖涿娣e、裝修及設施狀況;
。ㄈ┳赓U用途;
。ㄋ模┳赓U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ò耍┳兏徒獬贤瑮l件;
(九)違約責任;
。ㄊ┊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xù)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規(guī)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履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戏梢(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ǘ├Э沽χ率棺赓U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ㄈ┊斒氯藚f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規(guī)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孀赓U合同;
。ǘ┓课菟袡嘧C件;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ㄋ模┏鞘腥嗣裾(guī)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中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fā)《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zhèn)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fā)《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賃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賃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
第四章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ㄒ唬⿲⒊凶獾姆课萆米赞D租的;
。ǘ⿲⒊凶獾姆课萆米赞D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ㄎ澹┕凶≌梅繜o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ò耍┓、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基于財政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發(fā)有新的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轉租
第二十六條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八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轉租合同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guī)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guī)定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ㄒ唬﹤卧、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ǘ┎话雌谏陥蟆㈩I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并可以罰款;
。ㄈ┪凑鞯贸鲎馊送夂臀崔k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絢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未設鎮(zhèn)建制的工礦區(qū)、國有農場、林場等房地產租賃,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1995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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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活動。
租賃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集中辦理租賃房屋相關業(yè)務。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租賃房屋集中的地區(qū)統(tǒng)籌規(guī)劃、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⒆赓U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tǒng),采集、查核租賃房屋信息;
。ǘ┙⒔∪赓U房屋信息登記制度等管理制度;
。ㄈ┙⒅伟矤顩r通報制度和租賃房屋治安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ㄋ模┲笇С鲎馊撕统凶馊俗龊冒踩婪洞胧酱倨湟婪▓笏妥赓U房屋信息;
(五)指導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渌赓U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開展租賃房屋信息采集、登記等治安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對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未簽訂合同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承租
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轉租房屋給他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房屋轉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明確租賃房屋信息報送人;未明確的,由代理人報送。
第九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報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賃房屋信息:
。ㄒ唬┬彰;
。ǘ┥矸葑C件的種類和號碼;
。ㄈ┞撓捣绞;
。ㄋ模┳赓U房屋地址。
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短信等方式報送。
第十條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對收到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及時登記、錄入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tǒng)。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在租賃房屋集中地區(qū)、辦事窗口、網站等公布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對租賃房屋集中地區(qū)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并進行治安安全檢查,及時通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出租人發(fā)現治安安全隱患和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采取措施,配合相關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安裝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
。ǘ┘磿r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基本信息;
(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不得提供虛假身份證件、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以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承租人發(fā)現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ǘ⿲εe報的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ㄈ┪匆(guī)范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及其信息資料的;
(四)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guī)定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裝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規(guī)定采集或者報送租住人員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xx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篇》同時廢止。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11
為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提升街道、社區(qū)工作的科學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及時、動態(tài)采集本轄區(qū)內出租房屋信息,滾動摸清轄區(qū)流動人員底數,根據房屋租賃行為當事人的現實表現、出租房屋設施配備和治安狀況,對出租房屋實行分類管理,實現全區(qū)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形成合力、環(huán)境秩序明顯好轉、基礎防范能力明顯好轉、治安形勢明顯好轉、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明顯好轉的工作目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社會管理提供支撐,為治安管理提供抓手。
二、職責
街道成立出租房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全區(qū)出租房屋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轄區(qū)內遇到的問題,落實各項措施。
三、工作步驟
1、調查排摸。摸清街道內出租戶數量和流動人員實際居住情況。對清理整頓出租房屋,核對暫住人口信息,各社區(qū)結合計生工作情況,完成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的錄入。
2、分類管理。
。1)對“重點隱患戶”:向上級匯報,并令其整改,領導小組成員每半個月至少一次上門入戶排查,對有嚴重妨礙社會安全傾向的、社區(qū)應勸其返鄉(xiāng)并做好管理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需向上級報告。
(2)對“關注戶”:進行提醒,時刻掌握其動態(tài)信息,家庭信息,戶籍所在具體地址,領導小組成員每月至少一次上門檢查管理。
。3)對 “一般戶”:街道社區(qū)應了解其家庭基本情況,成員情況,介紹本社區(qū)、街道相關知識,政策。
。4)對“放心戶”;街道社區(qū)動員其積極參加街道舉辦的各種活動,利用現有條件,及時反饋了解流動人口租房信息。
四、工作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出租房屋管理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的協調發(fā)展,是保障我社區(qū)改革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性工作。
。ǘ┘哟笮麄靼l(fā)動。加強對出租房屋分類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借助各種宣傳渠道和載體,營造良好氛圍。要擴大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做到宣傳工作“全覆蓋”。通過上門走訪、集中宣傳、“六送一”等形式多樣的方式,提高居民對出租房屋分級分色管理的知曉率,引導承租人自覺辦理暫住證,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發(fā)動居民群眾積極配合入戶調查。
(三)規(guī)范隊伍建設。充分發(fā)揮領導小組成員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出租房屋分類管理隊伍的規(guī)范化、組織化建設。定期開展全員培訓,落實信息采集、維護工作責任,加強規(guī)范考核,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戶、人信息及時、準確、實效。
。ㄋ模┞鋵崣z查督導。出租房屋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要深入基層,加強跟蹤和督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提煉總結成功經驗和做法。
。ㄎ澹┘皶r報送情況。要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工作推進中要按時上報各項進度情況,做好數據匯總上報。定期向上級部門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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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租賃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qū)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yè)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13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同時確保小區(qū)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規(guī)定:
1.業(yè)主在出租房屋時,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yè)客服中心進行登記,并結算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物業(yè)代收的其他費用),辦理相關手續(xù)。
2.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簽署租賃合同。若發(fā)現承租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物業(yè)有權拒絕其入住。
3.租賃期限應當明確,且不得超過合同法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租賃期滿后,如需續(xù)租,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物業(yè)提出申請。
4.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小區(qū)規(guī)定,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干擾其他業(yè)主的正常生活。
5.物業(yè)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巡查和檢查,如發(fā)現違規(guī)行為,有權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終止租賃合同。
6.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未經物業(yè)同意不得進行大規(guī)模裝修或改造。
7.租賃房屋的維修和保養(yǎng)由業(yè)主負責,如因業(yè)主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物業(yè)應當及時處理租賃房屋的安全隱患,如發(fā)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業(yè)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9.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guī)定及時退還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內的物品和垃圾。
10.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業(yè)主或承租人,物業(yè)有權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終止租賃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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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規(guī)范公司在管樓宇的清潔作業(yè)程序,確保衛(wèi)生清潔狀況良好。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接管樓宇的衛(wèi)生、保潔工作。
三、職責:
1、片區(qū)經理對樓宇保潔工作組織實施、監(jiān)督、指導、檢查;
2、保潔員負責依照本制度具體實施樓宇衛(wèi)生、保潔工作。
四、工作程序:
1、保潔操作要領與注意事項:
1)操作要領:
A、清掃順序:單元門→一層→電梯內→頂層→次頂層→依次往下樓道;
B、擦拭清潔順序:用專用的抹布擦拭單元門→樓內通知欄→電梯門→大理石門框→轎廂內部→頂層所有設施→次頂層→依次到一層→車庫所有設施;
C、清潔頻次:保持電梯轎箱內地面的清潔,每天保潔1次;對電梯門、轎箱的內側、裝飾物每天擦拭1次,每天清掃1次各樓層通道和并進行巡回保潔,每周不少于1次半濕拖布拖洗一次;
D、用干凈的毛巾擦抹單元對講門和各層電梯門、樓梯扶手,保證每天保潔1次;
E、通道的防火門、消防栓、燈具、護欄、墻面、地腳線、指示牌、樓道內管道等公共設施,應保證每周循環(huán)保潔1次(周五前完成);
F、墻壁污跡隨時清理。樓道的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G、每次保潔均須在《樓宇保潔、巡查簽到表》上簽名、如實填寫相應日期時間。
2)保潔注意事項:
A、擦拭工具分開使用,對于不銹鋼制品和玻璃制品用麂皮絨類抹布進行擦拭,避免擦拭后留下痕跡;
B、拖洗樓道時,注意防止水流入電梯門和住戶門內;
C、清潔工具不能隨意放置在梯間通道或電梯內;
D、在清潔過程中遇到客戶經過即停止工作,避免把雜物或水噴濺到客戶衣物上;
E、清潔電梯時盡量避免客戶出入高峰期,如有乘客搭乘電梯應暫時停止保潔工作;
F、清潔過程中禁止使用強酸、強堿清潔劑;
G、排水地漏、排水溝如有雜物阻塞應及時清理;
H、清潔高處或需登梯作業(yè)時要注意安全及須有防護人在場情況下進行。
2、單元門的清潔標準與注意事項;
1)清潔標準:
A、門板無膠漬、無漆點;
B、門沿頂部目視無塵土;
C、門板干凈,無粘附物;
D、門框底部干凈,無死角,無積塵;
E、玻璃目視無手印、無污漬、窗框干凈;
F、智能化設施面板無積塵、污跡。
2)注意事項:
A、應使用干凈的毛巾,防止砂粒劃傷不銹鋼表面;
B、玻璃清潔應徹底;
C、門框溝槽不能存在積塵;
D、智能化設施污跡較難清潔;
E、看見客戶應停止工作主動讓路,并且主動問好。
3、電梯的清潔標準與注意事項:
1)清潔標準:
A、玻璃鏡面、不銹鋼表面無灰塵、無污跡、無手印;
B、轎箱四壁、天花板、燈具干凈,無灰塵、蜘蛛網;
C、地面無垃圾、無污跡;
D、電梯塑料膠條門軌無灰塵,砂粒;
E、轎箱內無亂張?zhí)麖V告;
F、顯示屏干凈、無無塵;
G、看見客戶主動問好,并且停止工作主動讓路。
2)注意事項:
A、保潔電梯的.時間應避開使用高峰時段;
B、清潔工具的使用(用無絨毛的布清潔電梯門及不銹鋼部分,應使用干凈的毛巾,防止砂粒劃傷不銹鋼表面,用微濕的布抹電梯門的塑料和膠條部分門軌及電梯按鈕);
C、電梯轎箱的頂部及燈飾處較易產生蜘蛛網;
4、樓道的清潔標準與注意事項:
1)清潔標準:
A、樓道內無垃圾、無雜物;
B、梯間頂面無蜘蛛網、無灰塵,墻體無亂張貼廣告;
C、樓梯扶手、護欄、擋板無灰塵;
D、地面梯階潔凈、無污漬、水漬、無灰塵;
E、地腳線干凈無灰塵、污跡;
F、樓內滅火器箱、弱電箱、公共防盜網等公共設施目視無污漬,手摸無明顯灰塵,無雜物堆放、無亂張貼廣告。
2)注意事項:
A、清潔過程中禁止揚起煙塵、拖洗用水不能流入帶電設施;
B、清潔時注意不要影響客戶的出入;
5、窗戶的清潔標準與注意事項:
1)清潔標準:
A、玻璃光亮、無污點、無塵土、無手印;
B、邊框干凈、無污漬;
C、窗臺無水跡、無污點;
2)注意事項
A、高空的窗戶須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清潔;
B、登高保潔作業(yè)須有安全防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C、窗戶清潔過程中妥善放置好清潔工具與物品,避免高空附物。
6、空置房的清潔標準與注意事項:
3)清潔標準:
D、玻璃光亮、無污點、無塵土、無手;
E、邊框干凈、無污漬;
F、窗臺無水跡、無污點;
4)注意事項
D、高空的窗戶須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清潔;
E、登高保潔作業(yè)須有安全防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F、窗戶清潔過程中妥善放置好清潔工具與物品,避免高空附物。
7、片區(qū)經理或其它人員巡檢發(fā)現的保潔問題,保潔人員須配合及時處理;緊急情況或客戶投訴的清潔問題保潔人員須優(yōu)先處理;
8、保潔員在巡回保潔時發(fā)現設備設施有損壞現象時要及時報告片區(qū)經理或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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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fā)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fā)日起執(zhí)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qū)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簽合同須附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guī)范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后證實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后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簽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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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登記:所有出租房屋需在物業(yè)管理處進行登記,提供租賃合同、房東身份證件等相關資料。
2、安全管理:租戶應遵守小區(qū)安全規(guī)定,不得私自改動房屋結構,定期進行消防檢查,確保電器設備安全。
3、環(huán)境衛(wèi)生:租戶需保持房屋及公共區(qū)域整潔,不得隨意丟棄垃圾,不得飼養(yǎng)寵物或進行噪音擾民活動。
4、糾紛處理:建立有效的投訴機制,對租賃糾紛進行公正調解,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5、維修保養(yǎng):明確房東與租戶在設施維修保養(yǎng)上的'責任,確保房屋良好狀態(tài)。
6、合同管理:規(guī)范租賃合同,明確租金支付方式、押金退還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
7、信息更新:及時更新租戶信息,確保物業(yè)管理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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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yè)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fā)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yè)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yè)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wèi)生防疫部門核發(fā)的衛(wèi)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guī)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tǒng)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qū)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fā)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fā)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tài)。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zhí)行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guī)范
第十五條各區(qū)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wèi)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fā)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fā)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fā)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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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維護秩序:通過規(guī)范租賃行為,防止非法租賃活動,維護小區(qū)正常秩序。
2、 保障權益:保護業(yè)主和租戶的財產權益,避免因租賃問題引發(fā)的糾紛。
3、 提升環(huán)境:保證環(huán)境衛(wèi)生,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4、 防范風險:減少安全隱患,防止火災等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5、 促進和諧:通過公正調解糾紛,增進業(yè)主與租戶之間的'理解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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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guī)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qū)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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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本著誰出租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出租人應當自覺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居委會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xù)。并填寫下列內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外省市人員婚育證明。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3)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4)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二)出租人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條件。發(fā)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guī)定報送居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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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將違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鲎馊素撠煴O(jiān)督承租人在租賃內不得擾民妨礙街坊四鄰正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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