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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1 15:00:04 制度 我要投稿

城市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城市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jiān)督與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xié)同配合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并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fā)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huán)境衛(wèi)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qū)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yè)。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經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yè)務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并納入統(tǒng)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yè)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qū)(以下簡稱五城區(qū))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qū)(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五城區(qū)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它區(qū)(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xù),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fā)證機關批準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huán)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huán)境衛(wèi)生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huán)境衛(wèi)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xù)、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筑垃圾或運輸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積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筑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秉公執(zhí)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后執(zhí)行。收入所得?钣糜诮ㄖ幚碓O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城市管理制度2

  為加強對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據我某實際,特作如下規(guī)定:

  1、初審制度:低保對象提出申請,低保評議小組要按照我某制定的《尚志某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入戶核實,集體評議,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不入戶核實,不進行集體評議或瞞報的居委會主任予以辭退。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要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在全某內通報。

  2、公示制度:對初審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張榜公布5天,無異議的上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低保評審小組。對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區(qū)居委會主任要給予辭退。

  3、復審制度:鄉(xiāng)鎮(zhèn)政府低保評審小組對社區(qū)居委會上報申請低保對象要入戶復查后,由低保評審小組集體評審,符合低保條件的上報民政局審批。對不按程序復查和評審小組集體評審,或在復查中弄虛作假造成影響的,鄉(xiāng)鎮(zhèn)主管領導要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降職,街道辦主任及相關工作人員要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撤銷職務處分,并在全某內通報。

  4、審批制度:民政局對上報申請低保對象進行集體審批,簽署審批意見,錄入微機,上報哈某民政局備案。不經過集體審批或審批把關不嚴,因工作失誤造成影響的,民政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要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區(qū)居委會對審批合格的低保對象要進行第二次張榜公布(7天),無異議的'發(fā)放低保證,領取低保金,有異議的報某民政局調查處理。對不按程序辦事、不進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對社區(qū)居委會主任予以辭退。

  6、建立三級檔案管理制度:社區(qū)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低保評審小組、某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對象檔案,有微機的要錄入微機。不按要求建立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對三級主管領導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7、動態(tài)管理制度:社區(qū)居委會和鄉(xiāng)鎮(zhèn)低保評審小組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進行不定期復查,及時掌握情況。對收入發(fā)生變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終止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xù),并張榜公布。民政局對低保對象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進行復查或虛報、瞞報的鄉(xiāng)鎮(zhèn)主管領導要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居委會主任予以辭退,并在全某內通報。

  8、資金發(fā)放制度:低保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要通過銀行按月發(fā)放到低保戶手中,財政局、民政局、鄉(xiāng)鎮(zhèn)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發(fā)放。違者相關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信訪制度:社區(qū)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民政局要指定專人接待有關低保問題的來信來訪,并對提出的問題給予及時解答,需要調查核實的要在10日內給予答復。對上訪信件和上訪人員提出的問題,不及時答復而造成越級上訪的直接責任人,要給予通報批評或黨內警告處分。

城市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f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yōu)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市、區(qū)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專項規(guī)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huán)保、規(guī)劃、交通、工商、公安、安監(jiān)、質監(jiān)、國土、財政、水利、發(fā)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等需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申請核準。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將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情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備案。

  跨區(qū)運輸、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核準。

  第八條需要開挖、拆遷、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責任。

  第九條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二)有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與取得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的消納場簽訂的消納處置合同;

 。ㄋ模┯薪ㄖこ逃玫卦S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工地環(huán)境衛(wèi)生責任書,但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地管理相關規(guī)定文明施工,并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一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物業(yè)管理單位或其他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責任人應當指導業(yè)主或施工單位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并采取圍檔、苫蓋等措施。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服務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線纜、管網、園林綠化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揚塵措施,完工后及時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設施。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huán)境,影響市容衛(wèi)生。建設工程竣工后15日內應當清運干凈。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申請核發(fā)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受理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yè)法人資格;

 。ǘ┳杂羞\輸車輛數量不少于20輛,依法取得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ㄈ┯幸婪ㄈ〉玫缆愤\輸經營從業(yè)資格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安全、保養(yǎng)等管理制度;

  (五)運輸車輛安裝符合規(guī)定的密閉機械裝置;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其車輛應當納入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實行統(tǒng)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申領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的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核準范圍裝載、承運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ǘ┎坏脤⒊羞\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ㄋ模┌唇ㄖ鴾蔬\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輸;

 。ㄎ澹┐_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S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ㄆ撸┰谥付ǖ牡攸c裝卸,服從消納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申請核發(fā)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fā)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猛恋、規(guī)劃、環(huán)保等部門的許可審批;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有符合規(guī)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設備;

 。ㄋ模┯薪ㄖ诸愄幹煤突厥绽玫姆桨;

  (五)有健全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安全作業(yè)管理制度;

 。┓戏篮椤⒎浪降确罏牡南嚓P規(guī)定;

 。ㄆ撸┰谶M出場道路路口設置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路和建筑垃圾處置區(qū)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ò耍┻M出口道路應當鋪設砼化路面,設置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坏檬芗{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ǘ┛衫媒ㄖc不可利用建筑垃圾分類堆放;

  (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施工作業(yè);

 。ㄋ模┍3窒嚓P消納設備、設施完好;

 。ㄎ澹┍3窒{場周邊及其場內環(huán)境整潔;

  (六)有專業(yè)的保潔人員,并做好車輛駛出消納場的保潔工作,對車輪、車廂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七)記錄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自覺接受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實施回填處置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鼓勵優(yōu)先采用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方可進行回填處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⒔ㄖ挥晌慈〉媒ㄖ\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二)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ㄈ╇S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四)偽造、出租、出借、涂改、轉讓、倒賣建筑垃圾處置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同意,并采取防污染措施。完工后應當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干凈。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確需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規(guī)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羞\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不按規(guī)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或不按規(guī)定使用密閉裝置的;

 。ǘ┙ㄖ{場不按規(guī)定作業(yè)以及運輸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ㄈ┨幹媒ㄖ慕ㄔO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等拒不接受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yè)務,或者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轄大通、湟中、湟源三縣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西寧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同時廢止。

城市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推進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x市城市市區(qū)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協(xié)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xié)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發(fā)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qū)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其所屬的社區(qū)、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規(guī)范,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建筑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及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處置管

  第八條建立實行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許可事項聯合辦理制度,優(yōu)化審批流程,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單位提供便利。

  第九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核準手續(x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書;

  (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四)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協(xié)議,或者經批準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xié)議,消納場符合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達到揚塵防治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以先期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組織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渣土清運等工作。

  第十條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發(fā)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前,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fā)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并監(jiān)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公示牌;

  (二)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駛離工地車輛清潔;

  (四)工地進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及時分類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六)建筑垃圾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七)按照規(guī)定安裝在線視頻監(jiān)控設施;

  (八)按照規(guī)定安裝揚塵在線監(jiān)測設備;

  (九)施工現場簽訂物業(yè)保潔合同,配備專人負責工地內的保潔作業(yè);

  (十)建筑單體外立面和主體每樓層內外積塵沖洗潔凈后,撤除遮擋防護網。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運。

  第十四條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yè)管理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yè)管理的,單位或業(yè)主為責任人。

  第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或指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guī)范、投放時間、監(jiān)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五)對現場堆放的裝修垃圾進行覆蓋,裝卸運輸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不得與生活垃圾、有害廢棄物等混同。

  第十七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清運,并運輸至消納場所。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yè)進行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y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適度規(guī)模運輸車輛,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jiān)控設備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yǎng)、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zhí)行。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yè)和運輸車輛納入平臺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運輸企業(yè)和車輛名錄。

  第二十條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承運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嚴禁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按照市公安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

  (四)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閉運輸,嚴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六)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筑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并取得回執(zhí)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運輸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和運輸規(guī)范等制度,對所屬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實行動態(tài)管理,加強運輸車輛維修養(yǎng)護和駕駛員培訓,保證運輸安全、規(guī)范。

  第四章消納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建筑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專項規(guī)劃,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布局、規(guī)模及建設計劃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設置硬質圍擋或圍墻、路面硬化;

  (二)配備攤鋪、碾壓、除塵、沖洗、照明、計量、排水、消防、噴淋等機械、設備和設施;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不得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裝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揚塵在線監(jiān)測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安全管理等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納場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yè)、財政、金融等方面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fā)、生產和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節(jié)能與綠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優(yōu)先采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墊等環(huán)節(jié)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日常監(jiān)管,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yè)、消納場的考核評價機制,并依法納入社會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zhí)法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zhí)法,及時發(fā)現和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xù)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y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xù)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guī)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xx市城市市區(qū)范圍以外、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下是關于

城市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yōu)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專業(yè)規(guī)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fā)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處置,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

  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ǘ⿲Ψ蠗l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xx、xx、xx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制度6

  1、目的

  規(guī)定給排水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的管理工作流程,確保給排水設備設施正常工作。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工程部給排水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的管理。

  3、職責

  3.1工程部監(jiān)控值班人員負責給排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4、工作流程

  4.1值班人員應每班巡視二次水泵房(包括機房、水池、水箱);每周巡視一次大樓主供水管上閘閥以及道路上沙井、雨水井。

  4.2巡視監(jiān)控內容如下:

  4.2.1水泵房有無異常聲響或大的振動;

  4.2.2電機、控制柜有無異常氣味;

  4.2.3電機溫升是否正常(應不燙手);

  4.2.4電壓表、電流表指示是否正常,控制柜上信號燈顯示是否正確,控制柜內各元器件是否工作正常;

  4.2.5機械水壓表與顯示的壓力是否大致相符,是否滿足供水壓力要求;

  4.2.6水池、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4.2.7閘閥、法蘭連接處是否漏水,水泵是否漏水成線;

  4.2.8主供水管上閘閥的井蓋、井裙是否完好,閘閥是否漏水,標識是否清晰;

  4.2.9止回閥、浮球閥、液位控制器是否動作可靠;

  4.2.10雨水井、沉沙井、排水井是否有堵塞現象。

  4.3值班人員在巡視過程中發(fā)現給排水設備設施有不正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

  4.4巡視結果記錄在《設備(設施)巡視記錄》中。

  5、相關文件和質量記錄表格

  5.1《設備(設施)巡視記錄》

城市管理制度7

  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自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實行至今;雖然戶籍制度在制度設計上以人口信息采集與社會控制為取向,并沒有以限制社會成員的遷徙自由與社會福利為目的,但是當前戶籍制度所引發(fā)或與戶籍制度相伴生的種種弊端已經凸顯,社會上要求改革現行戶籍制度的呼聲高漲。近年來警察學、經濟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與政府部門研究人員都開始針對戶籍制度改革這一課題開展研究,推動了社會公眾對現行戶籍制度所引發(fā)社會問題的關注,但對于戶籍制度改革之路徑尚未取得共識;這也證明了戶籍制度改革的復雜程度與戶籍制度改革的困難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經濟法學的視野來考察現行戶籍制度、審視現行戶籍制度所引發(fā)的弊端,能夠拓寬對現行戶籍制度的認識;借鑒經濟法學解決問題的方法,對于探索現行戶籍制度改革路徑也不無裨益。

  一、我國戶籍制度形成及其實施情況的概述

  我國戶籍制度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戶籍制度仍然是我國人口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在社會生活中對每個人的生活與工作都發(fā)揮著重要的影響。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guī)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guī)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盵1]探尋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路徑,不但要考察戶籍制度在實施中出現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國戶籍制度設計的目的與運行情況。

  (一)我國戶籍制度的形成過程。

  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紀五十年代,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證制度與暫住人口制度成為我國戶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標志。上世紀五十年代是現行戶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時期,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規(guī)范,都可以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出臺的行政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中找到淵源。

  關于上世紀50年代戶籍制度形成過程,詳見表

  1.戶口管理成為政府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特種人口管理的暫行辦法》奠定了現行戶籍制度的雛形。雖然1958年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憑借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程序而成為現行戶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特種人口管理的暫行辦法》卻是現行戶籍制度形成開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與《居民身份證條例》(在上世紀80年代)、《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構成了現行戶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戶口統(tǒng)計成為國家掌握人口資源、分配社會福利的依據。1953年的《全國人口調查登記辦法》、《中共中央關于糧食統(tǒng)購統(tǒng)銷的決議》、以及1954年的《內政部、公安部和國家統(tǒng)計局聯合通告》等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戶口制度開始與社會福利制度掛鉤;特別是1955年的《市鎮(zhèn)糧食供應暫行辦法》的出臺,非農業(yè)戶口與農業(yè)戶口之間的區(qū)別已經不再只是一種統(tǒng)計學上的不同標識,而是成為享受不同社會福利的依據;例如,城鎮(zhèn)戶口(非農業(yè)戶口)的人可以憑借其戶口簿辦理糧油供應證、購買政府補貼的糧油。此外,城鎮(zhèn)戶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業(yè)等個人發(fā)展方面較農業(yè)戶口的人機會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1955年的《關于城鄉(xiāng)戶口劃分標準的規(guī)定》這兩個文件成為戶口管理中戶口審批的最早依據;雖然當前戶口審批成為許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報戶口登記必須戶口管理機構的審批。通過了戶口審批的人,便擁有戶口登記;而沒有通過戶口審批的人,則無法獲得戶口登記、并被排除在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統(tǒng)計之外。戶口審批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而且這種行政行為的最初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政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與公安機關內部制度的規(guī)章;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國務院許多其他部門的規(guī)章也成為戶口審批的依據,如新生兒進行戶口登記時必須持有準生證,就是計生部門的規(guī)章在戶口審批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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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紀五十年代是我國戶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時期,今天的戶口登記、戶口調查與審批、不同類別戶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會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紀五十年代。

  1.國家制定、實施戶籍制度的目的。戶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會控制與人口統(tǒng)計的功能;這兩種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實施戶籍制度的目的。國家制定、實施戶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夠通過戶口管理部門日常的戶口調查、一年一度的戶口統(tǒng)計,來及時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數量與結構、人口數量與人類學結構等資料[3],從而為制定其他發(fā)展規(guī)劃與分配社會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業(yè)等)提供依據;另一方面通過戶口對居民進行不同分類(常住人口與暫住人口、重點人口與非重點人口、城鎮(zhèn)人口與農村人口),并進一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實現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目標。國家實施戶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證法》、《戶口登記條例》等法規(guī)中均有體現。

  2.戶口在戶籍制度設計之初就存在著內在的定位沖突。戶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賦予了兩種功能,也即國家制定與實施戶籍管理的兩個目的;正是這兩個目的造成了戶口的內在沖突。

  一方面,戶籍制度被賦予人口統(tǒng)計的職能,國家期望通過戶口調查與統(tǒng)計來實現人口統(tǒng)計,因而戶口被定位為不具備任何價值的居民身份與居民家庭證明或憑證;另一方面,戶籍制度又被賦予社會管理控制的職能,國家期望通過戶口將居民分成不同的種類,并將戶口作為分配社會福利、發(fā)展機會的依據,因而戶口被定位為具有附加價值的憑證。戶口定位的內在沖突,為日后戶籍制度實施中產生的種種弊端埋下了禍根。

  3.戶口管理中的沖突。戶籍制度具有社會管理(即社會控制)的功能,而戶口分類對于分類管理戶口的前提,例如對社會有潛在威脅的重點人口,當然要采取嚴厲的管理措施;對于城鎮(zhèn)戶口,由于在五十年代歷史條件下,城鎮(zhèn)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較農村人口高,而當時社會發(fā)展需要高素質人口,因而城鎮(zhèn)戶口的人在社會福利、就業(yè)等方面享有較多的機會。明確不同種類的戶口,對于社會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戶口進行分類,是戶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戶籍制度中,為了確定戶口的類別,需要戶籍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甄別。

  前面論述過,由于不同類別的戶口與社會福利、個人發(fā)展機相連接,導致城鎮(zhèn)戶口、特別是大城市的城鎮(zhèn)戶口成為一種有著巨大附加價值的資源。因此,對進入城鎮(zhèn)戶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鎮(zhèn)戶口的戶口調查與審批就有了特別的意義。如果說戶口定位的內在沖突是日后戶籍制度實施中種種弊端產生的根源,那么戶口審批則就是戶籍制度弊端顯現的導火索;這一切都是戶籍制度實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國戶籍制度在城市化進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國戶籍制度自上世紀五十年代實施以來,在降低人口統(tǒng)計成本、控制社會實現穩(wěn)定秩序方面發(fā)揮了重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與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尤其是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戶籍制度在實施中所引發(fā)的問題與弊端逐漸顯現出來。

  (一)“黑人黑戶”問題。在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間,戶籍制度在實施中基本上沒有出現突出的弊端或問題;但是,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后我國將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并實行《準生證》制度,要求對新出生人口進行戶口登記時要審查其是否具有《準生證》以后,以及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出現了人員大流動以后,“黑人黑戶”問題就出現了、并逐漸為廣大社會公眾所關注。

  所謂“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沒有被登記在戶口檔案中的人!昂谌恕钡膩碓从袃蓚,一是在計劃生育制度實施后沒有獲得《準生證》的超生嬰兒;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戶口管理檔案中戶籍登記的人。由“黑人”組成的家庭,就是“黑戶”。

  我國社會中的“黑人黑戶”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關統(tǒng)計資料,難以提供精確數據。據《工人日報》在20xx年的一則新聞披露,“從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超生情況和公安機關、統(tǒng)計部門及人口計生部門的統(tǒng)計差別來看,我國大概有1000萬左右沒有戶口的'黑人'.” [4]

  “黑人黑戶”現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導致以戶口登記資料為依據的人口統(tǒng)計數據失靈。為了解“決黑人黑戶”所引發(fā)的戶口統(tǒng)計數據不準的問題,戶籍部門不得不在全國人口普查期間采取“赦免”的方式,對“黑人黑戶”進行補登。其次,由于戶籍制度與社會福利、個人發(fā)展等相交熾,沒有被戶口部門登記的黑人黑戶不能辦理身份證與戶口簿,從而在接受教育、就業(yè)、辦理保險、購車購房、結婚登記等方面受到影響,不能享受正當情況下的相關社會福利和個人發(fā)展機會,現行戶籍制度成為“黑人黑戶”受損的重要原因。

 。ǘ俺W《际械臅鹤∪丝凇眴栴}。暫住人口,本來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在非戶籍所在地短暫居住的人。所謂常住都市的暫住人口,就是指長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經商,卻不能擁有該城市戶籍的人。 根據相關資料,在我國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擁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暫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暫住人口”,主要包括兩類人,第一類是在大城市里務工、經商卻沒有該城市戶籍的人。如果沒有通過該城市戶籍部門的審批,即使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擁有了自己購買的房子,擁有了自己的企業(yè),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暫住人口。第二類就是第一類人的后代,他們由于父輩在大城市里務工、經商而長年生活在大城市,與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長,除了不擁有大城市戶籍外,幾乎沒任何區(qū)別。

  “戶籍身份的界定與轉變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機會不平等,并影響人的發(fā)展!盵5]“常住都市的暫住人口”是現行戶籍制度中的戶籍審批所造成的社會現象。由于我國戶籍制度與社會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業(yè)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為前提與條件,“常住都市的暫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學教育、就業(yè)、個人發(fā)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條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暫住人口”的平等權被剝奪、甚至滋生一種“相對剝奪”的情緒。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常住都市的暫住人口”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這個群體長期處于“人戶分離”狀態(tài)——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會之外,不但造成戶口統(tǒng)計資料失真,而且成為城市(流入地)社會穩(wěn)定的長遠隱患。

  3.城鄉(xiāng)對立、分裂!班l(xiāng)——城戶口劃分奠立了城鄉(xiāng)分治的二元結構,使城市和鄉(xiāng)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長了地緣群體和地方保護意識,阻礙了社會整合和良性運行!盵6]

  在戶口的分類中,農村戶口與城鎮(zhèn)戶口是兩種基本的分類;而我國的居民也相應地歸屬到農業(yè)戶口與非農業(yè)戶口兩大陣營。 如果說在戶口分類之初這種戶口分類法還有積極意義的話,那么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其已經成為“雞肋”了——城鄉(xiāng)社會的對立與分裂,在相當程度上應當歸咎于這種戶口分類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我國為了發(fā)展工業(yè),制定了農村補貼城市、農業(yè)補貼工作的政策;而這種政策的執(zhí)行,在相當程度上與戶籍制度實施是有著密切聯系的。在戶籍制度制定實施之初,農村與城市的差異不是太大;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我國的城鄉(xiāng)差距已經越來越大——其中,戶籍制度限制了農業(yè)戶口的農村居民向城市的遷移,限制了農民的發(fā)展機會。

  在改革開放后,雖然政策允許農村富余勞力進城務工,但由于戶口分類管理與城市戶口遷入的限制,導致了龐大農民工群體群體——在城里務工、卻入了不了城市的戶籍;一旦經濟發(fā)展遭遇挫折,這個群體容易形成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流民階層。

  另外, 戶籍制度所引發(fā)的違法犯罪問題也是戶籍制度在城市化進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體現。戶籍制度所引發(fā)的違法犯罪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戶籍管理機構的權力尋租而而引發(fā)的瀆職犯罪問題,二是不法人員利用人們渴望獲得戶籍登記心理而實施的偽造、欺詐犯罪問題。前者會損害戶籍管理機構作為政府部門的廉潔性,進而提高戶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則可能催生偽造戶籍證件的地下產業(yè)鏈,給社會造成的更大、更長遠的危害。

  三、經濟法視野下戶籍制度弊端產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紀五十年代我國開始實施戶籍制度以來,我國戶籍制度就對所有居民的生活與工作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每個人的出生、遷入、遷出、死亡都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不同類型的戶口在進行戶口登記時,戶籍登記部門對其審批時所掌握的標準與控制尺度不一樣;其中,由農村向城鎮(zhèn)遷移、由小城鎮(zhèn)向大城市遷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遷移時,控制的嚴厲程度也隨之加大。但是,戶籍制度的種種弊端,只有在近十年來日益突出、并成為社會問題的;而且?guī)缀跏请S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同時出現、并日趨嚴峻的。因此,在分析戶籍制度之種種弊端時,應當將戶籍制度置于社會結構變遷的大背景當中。

 。ㄒ唬┙洕▽W理論認為,身份管理對應于傳統(tǒng)社會,自由、平等是現代社會管理的價值。

  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國社會屬于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時代,當時人、財、物的流動的頻率與數量都比較小,社會成員間的財富差距不大,因而當時的社會幾乎是一個靜態(tài)的社會;在傳統(tǒng)社會的靜態(tài)背景下,戶籍制度雖然也對每個居民的生活與工作也發(fā)生影響,但并不很顯著。因此,我國戶籍制度在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對社會的影響主要是正面的,其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為維護社會秩序發(fā)揮了重要功能,同時其作為一種人口統(tǒng)計手段為政府其他決策提供了重要幫助。

  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形成與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財、物流動的頻率與數量加快,我國已經由傳統(tǒng)的靜態(tài)社會轉為流動的社會,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在現代社會的開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權利等成為社會成員的主流價值觀念,要求社會控制從“從身份走向契約”。而戶籍管理制度卻仍然依靠那種幾乎靜止的戶口分類來管制社會成員進而實現社會穩(wěn)定,已經不合城市化發(fā)展的需要,甚至成為開放社會進一步發(fā)展的阻力。

  (二)根據經濟法學理論,審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審視。

  在戶籍制度中,戶籍審批是一項重要的管理制度。人們在申報戶口登記過程中,都需要戶籍管理機構的審批。例如,在出生登記中,戶籍登記部門要在登記前要對申請人是否有出生證、準生證、父母的戶籍類別等內容予以審核,通過了審核才予以登記;在遷入登記中,戶籍登記部門首先要審核申請人的戶籍類別與遷入理由,申請人只有通過了遷入地戶籍管理機構的審批才可能獲得《準遷證》;申請人憑《準遷證》回原戶籍地辦理《遷移證》時還得再次接受戶口管理機構的審批;甚至居民辦理死亡登記時還得接受戶籍管理機構的審批。戶口管理機構的審批范圍并不限于戶口登記,戶口管理機構還審批居民的身份證明、品行證明等。在社會生活中,居民經常需要到戶口管理機構辦理身份證明、親友關系證明、無犯罪記錄的品行證明等身份證明;也需要戶口管理機構的審批。戶口管理機構對戶籍登記審批的依據,主要是戶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如《戶口登記條例》、《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法實施細則》等;但不限于這些法律法規(guī)。如在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時,戶口登記機構在審批中還要審查該嬰兒的出生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即是否有計劃生育部門的《準生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戶口管理機構在辦理遷入登記中的審批時,還適用當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

  當戶口成為分配社會福利的一種依據的時候,戶口管理機構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因而人們有理由期待其實現社會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戶口管理機構辦事的模式主要是審批制;而審批制作為政府管制的一種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據經濟法理論,審批制是傳統(tǒng)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肮苤评碚摰木S護者認為管制的出發(fā)點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為代表的芝加哥學派首先對其目標表示懷疑”,施蒂格勒運用經濟學的基本范疇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產生機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機制!笆┑俑窭瞻颜苤瓶醋魇且环N特殊的市場,管制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給者是政府官員,需求者是某種社會階層”;根據市場價值規(guī)律,“管制的購買者和供給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標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較原則進行選擇”[7].

  在戶口管理制度中,戶口與社會福利緊密聯系在一起,戶口成為分配社會福利的主要依據,戶口管理機構的審批制則是政府管制社會福利的一種主要模式。根據經濟法理論中政府管制理論的基本觀點,戶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個市場,在這個市場里,供給者是戶口管理機構,需求者是想獲得戶籍登記的社會階層(或社會成員);在這個“戶口市場”里,供給者與需求者都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選擇自己的行為。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供給者——戶口管理機構的權力尋租、戶口需求者為獲得戶口登記而窮盡一切方法的現象就都產生了。

  戶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設計是人口統(tǒng)計與社會控制,但由于將戶口分成為同的類別、并與有差別的社會福利分配制度聯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戶口審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終使得戶籍制度的種種缺陷在城市化進程中暴露出來。

  四、我國戶籍制度改革路徑的思考

  由于戶籍制度在城市化進程中所暴露出來的種種弊端與不足,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在關于選擇戶籍制度改革路徑方面至今仍未達成共識,甚至有學者建議“取消戶籍制度”。

 。ㄒ唬┫龖艏贫仍诔鞘谢M程中暴露出來的弊端不以取消戶籍制度為前提。首先,戶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統(tǒng)計與社會控制;任何一個國家都需要設置或保留人口統(tǒng)計的機構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會控制機構或職能。如果因為戶籍制度引發(fā)了一些社會問題就取消戶籍制度,那么國家還得建立其他的制度來替代戶籍制度的人口統(tǒng)計與社會控制,一方面導致國家原先為施行戶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國家還得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統(tǒng)計制度再花費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戶籍制度已經實施多年,在我國社會上已經形成了一個成熟而穩(wěn)定的“社會生態(tài)”。如果貿然取消現行的戶籍制度,則可能給居民的生活與工作造成極大的不方便,甚至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第三,消除戶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來種種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須以取消戶籍制度為前提的。即消除戶籍制度在城市化進程中暴露出來之各種問題與弊端的目標,是可以在保留現行戶籍制度的前提下實現的。

 。ǘ┰谶x擇戶籍制度改革的路徑時,應當堅持“保留戶籍制度的人口統(tǒng)計與社會控制功能,消去影響戶籍制度統(tǒng)計失靈、阻礙社會公平進而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負面因素”原則。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慮為戶口減負,即去掉寄存在戶口上附加價值,還戶口的身份憑證之本色;就能夠消除戶籍制度所引發(fā)的“黑人黑戶”、“常住城市的暫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義的現象;而為“戶口減負”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現行戶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冊備案制代替現行審批制。

  所謂注冊備案制,就是指在戶口管理制度中,戶口管理機構對于居民申報戶口登記的,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如果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關要求,即予以登記。戶口注冊備案制與戶口審批制的最大區(qū)別,就是后者對戶口登記規(guī)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要求出生登記申請人提供準生證、入戶登記申請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門的許可證件等),要求戶口管理機構在辦理戶口登記過程中對于需要戶口登記者進行嚴格的審查;而前者對戶口登記不再規(guī)定嚴格的限制條件,戶口登記機構對于申請戶口登記的人不作嚴格的條件審查,只需要簡單核實申請人的身份,即予登記。

  采用注冊備案制的戶口管理模式,能夠消除現行戶籍制度在城市化進程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弊端;同時,也能夠促進戶口與寄托在戶口上的各種社會福利制度的分離。當然,采用注冊備案制取代審批制的戶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會對現行社會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社會成員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終將實現。

城市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充分發(fā)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為城市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質量管理條件》、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guī)定》和《遼寧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國家和社會及城市發(fā)展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和其他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報送、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市、縣(市)、清河區(qū)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五條市、縣(市)、清河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建檔案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規(guī)定,堅持集中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科學、規(guī)范管理,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城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城建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和業(yè)務標準與技術規(guī)范,建立城建檔案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發(fā)展城建檔案工作的長遠目標和近期計劃;

  (三)對基層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檢查;

  (四)組織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的培訓;

  (五)履行城建檔案執(zhí)法、監(jiān)察;

  (六)參加工程項目竣工的驗收。

  第八條城建檔案館(室)的主要職責:

  (一)接收、收集本城市需要長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檔案及有關資料;

  (二)對所保存的城建檔案進行科學整理、鑒定、統(tǒng)計、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根據本地區(qū)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需要,采取各種形式開發(fā)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咨詢有償服務,為社會提供服務;

  (四)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第九條形成城建檔案的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統(tǒng)一管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按規(guī)定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城建檔案,定期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城建檔案統(tǒng)計報表。

  第十條城建檔案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城建專業(yè)、檔案專業(yè)和相關專業(yè)知識,接受繼續(xù)教育和專業(yè)培訓;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城建檔案的范圍

  第十一條城建檔案范圍分為城市勘測規(guī)劃檔案、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第十二條城市勘測規(guī)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市規(guī)劃所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市規(guī)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圖和地下綜合管線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四)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分區(qū)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和各專業(yè)規(guī)劃文件材料;

  (五)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三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住宅、商業(yè)、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yè)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建設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三)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城市燃氣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四)電力、通訊、郵政設施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tǒng)、通訊管線、郵政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五)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鐵路運輸站臺建設、集裝箱運輸、長途客運場站設施、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纜車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六)城市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qū)、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工程檔案,含垃圾填埋場、大型公廁及其他重要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村鎮(zhèn)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zhèn)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軍事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guī)定辦理。軍隊的非軍事項目建設工程檔案,按照前款有關規(guī)定辦理。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成;改建、擴建以及重要部位的維修工程檔案由設施分布圖、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成。

  第十四條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包括: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材料和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

  (一)城市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fā)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規(guī)劃、市政、公用、土地、房產、環(huán)境保護、文物、園林、環(huán)境衛(wèi)生、人防等專業(yè)管理部門以及各類開發(fā)區(qū)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文件材料;

  (三)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計劃、統(tǒng)計和設計、施工技術規(guī)程、規(guī)范及標準圖等城市建設資料。

  第四章城建檔案的報送和接收

  第十六條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移交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在市規(guī)劃區(qū)內形成的,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在各縣(市)、清河區(qū)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列入市級以上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同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二)城建專業(yè)管理部門形成的城建檔案,由本單位在3年內,向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三)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將上一年形成的檔案材料匯總整理后移交。

  第十七條移交城建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城建檔案材料要完整、準確、系統(tǒng)、圖形清晰、字跡工整、符合接收標準;

  (二)城建檔案材料應當移交原件,在特殊情況下可移交副本或復制件,但須注明原件的存放地點,并加蓋公章;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采用國家統(tǒng)一坐標系統(tǒng)和高程實測數據(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加蓋竣工圖章,簽字手續(xù)完備,利用施工圖改繪的竣工圖必須是圖面清晰的新藍圖;

  (四)檔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設程序分別組卷,按照不同專業(yè)及工序排列,使用規(guī)格統(tǒng)一的檔案裝具,符合城建檔案有關規(guī)范與標準;

  (五)在編制成片建設的居住小區(qū)、住宅組團和成片工業(yè)、公用建筑的地上、地下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基礎上,建設或開發(fā)單位還應當組織有關施工單位編制包括地上、地下管線在內的總平面竣工圖;

  (六)工程照片和實況錄像等資料應是反映工程立項到竣工的全部過程。

  第十八條凡是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建設單位均應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檔案。凡是工程竣工檔案不齊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檔案部門不予發(fā)放省建設廳統(tǒng)一印制的《遼寧省城市建設檔案合格證》,應當限期補充。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從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完整。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必須先到當地城建檔案館(室)簽訂由省建設廳統(tǒng)一印制的《報送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建設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項!秷笏凸こ炭⒐n案責任書》要作為規(guī)劃管理審批部門和建筑管理部門辦理其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核驗材料之一。

  第二十一條城建檔案館(室)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報送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后,要對建設、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檔案監(jiān)理和技術服務,派專業(yè)技術人員督促、指導、協(xié)助檔案人員編制工程檔案,確保建設單位及時編制符合《科技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規(guī)定》和《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的工程竣工檔案。

  第二十二條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接收范圍的工程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館(室)對工程技術檔案進行預驗收,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同時還應通知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經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館(室)發(fā)給遼寧省建設廳統(tǒng)一印制的《竣工技術檔案初驗合格證》。沒有取得《竣工技術檔案初驗合格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清河區(qū)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管線檔案管理,城市管線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館(室)。

  第二十四條各類建設工程和管線工程的檔案,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送城建檔案館(室)。所報送的檔案資料完整、齊全,經驗收合格者,由城建檔案館(室)發(fā)放《遼寧省城市建設檔案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材料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在建項目發(fā)生機構合并、業(yè)務轉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權變更的,必須做好工程檔案資料的移交、保管工作,并由原建設單位會同實施竣工的建設單位負責報送工程檔案。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的維修,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按照實際情況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必須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檔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的范圍及內容,接收城建檔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科學規(guī)范管理。第五章城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tǒng)計、鑒定、銷毀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建檔案,確保城建檔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采用光盤、磁帶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第二十九條城建檔案管理應配置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及專用庫房,做好檔案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工作,保證城建檔案的安全,庫房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城建檔案業(yè)務規(guī)范的要求。

  第三十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設檔案中涉及的國家機密。

  第三十一條城建檔案館(室)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載有城建檔案館(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二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開發(fā)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提供服務。城建檔案的利用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范圍和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檔案館(室)已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持有合法證件。國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及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室)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得損壞、丟失、涂改、偽造和擅自提供、銷毀城建檔案。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本單位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城建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責令改正,視情節(jié),并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城市管理制度9

  1、目的

  規(guī)范管理中心給排水管道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流程。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中心給排水管道設施的維護管理。

  3、職責

  3.1管理中心監(jiān)控值班人員負責給排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4、工作流程

  4.1室外給排水管道

  4.1.1室外給水管道:自城市進口總表后至各建筑物進口總分表(包括水表在內,無水表堵塞以總閥門計)。

  4.1.2室外排水管道:自各建筑物室外第一個檢查井至城市排水干管上的檢查井止。

  4.2區(qū)內室外給排水管道應每周巡視一次。

  4.2.1檢查管道是否有堵塞,滲漏現象,如有應及時排除。

  4.2.2檢查違章用水情況,發(fā)現應及時報管理中心。

  4.2.3各種檢查井蓋是否蓋好,有無損壞或丟失,如有應予以處理。

  4.2.4水表裝置是否完好,表封有無損壞,表針走動是否靈活,有無反轉現象,有無障礙物影響抄表,修表,如有均應予以處理。

  4.2.5沿途管道上部地面有無塌陷情況,發(fā)現情況應報管理中心。

  4.2.6室外消防栓是否完好,周圍是否有影響消防栓使用的障礙物,如有應報告管理中心。

  4.2.7有臺風,暴雨時,應對雨水管道每小時巡視一次,除按上述要求檢查外,還應注意觀察雨水排出情況,注意檢查井處有無反水溢水情況,如有還應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4.3每半年檢查一次區(qū)內的閥門井,排水檢查井。

  4.3.1檢查室外管道的閥門是否靈活,是否有漏水,如有應加油,加填料。保證閥門靈活,不漏水,加油后應將閥門開關一次。

  4.3.2檢查閥門井,水表井有無積水,如有應排水檢查。

  4.3.3檢查閥門及管道有銹蝕應除銹并刷漆。

  4.3.4排水管道是否暢通,有堵塞應及時排除,如堵塞嚴重應報告主管部門及時安排處理。

  4.3.5每次檢查,均應填好《管道閥門檢查保養(yǎng)記錄表》,檢查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

  4.4室內給排水管道

  4.4.1室內給水管道:以建筑物的進口總表后起,全部建筑物公共給水管道及消防給水管。

  4.4.2室內排水管道:室內衛(wèi)生間排水管到室外第一個檢查井的排水管道和雨水管。

  4.4.3對建筑物內寫字樓公共衛(wèi)生間有漏水及管道堵塞現象,墻壁和地板有否滲漏現象。如發(fā)現滲漏應及時查明原因,并處理。

  4.4.4室外內公共消防水系統(tǒng)按消防法規(guī)相關文件要求執(zhí)行。

  4.5地下污水管井的清理

  4.5.1污水檢查井每半月清理一次。

  4.5.2污水管道每半年徹底疏通清理一次。

  4.5.3地下污水管井的疏通工作流程

  4.5.3.1用鐵鉤打開檢查井蓋,人下到管段兩邊檢查井的井底。

  4.5.3.2用長竹片捅搗管內的粘附物。

  4.5.3.3用壓力水槍沖刷管道內壁。

  4.5.3.4用鐵鏟把粘在檢查井內壁的雜物清理干凈。

  4.5.3.5用撈篩撈起檢查井內的懸浮物,防止其下流時造成堵塞。

  4.5.3.6把垃圾用竹筐或桶清運至垃圾中轉站。

  4.5.3.7放回檢查井蓋,用水沖洗地面。

  4.6化糞池的.清理

  4.6.1化糞池每半年清理一次。

  4.6.2化糞池的清理工作流程

  6.2.2.1雇用吸糞車一部(含5米長膠管三條,8米長竹桿一條)。

  6.2.2.2用鐵鉤打開化糞池的蓋板,敞開七分鐘后,再用竹桿攪化糞池內雜物結塊層。

  6.2.2.3把車開到工作現場,套好吸糞膠管放入化糞池內。

  6.2.2.4啟動吸糞車的開關,吸出糞便直至化糞池內的化糞結塊物吸完為止。

  6.2.2.5蓋回化糞池井蓋,用清水沖凈工作現場。

  4.7主供水管爆裂的處置

  4.7.1立即關閉相關連的主供水管閘閥;

  4.7.2盡快搶修爆裂的水管;

  4.7.3確認一切正常后

  5、相關文件和質量記錄表格

  5.1《管道閥門檢查保養(yǎng)記錄表》

  5.2《化糞池清理記錄》

城市管理制度10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規(guī)范城市車輛的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內從事車輛清洗保潔經營和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客車、貨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設立進城車輛清洗站:

  (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qū)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城市;

  (二)獲得城市環(huán)境綜合整治優(yōu)秀的地級城市、潔凈城市、園林城市、國家衛(wèi)生城市;

  (三)市區(qū)道路狀況良好、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良好、并經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其他城市。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車輛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市車輛清洗的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城市車輛清洗的管理規(guī)范;

  (二)審核城市車輛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擴建方案;

  (三)對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活動和城市車輛容貌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四)受理對違反有關車輛清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的投訴。

  第六條 車輛進入市區(qū),必須保持車體整潔。凡車身有污跡、有明顯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影響市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市容觀瞻的,在進入市區(qū)前應當將車輛清洗干凈。

  在市區(qū)內行駛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清洗保潔責任制度。車容不潔的,應當及時清洗干凈。

  第七條 符合標準的清潔車輛和執(zhí)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衛(wèi)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車輛,免予清洗。

  上述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完成后,不潔的亦應當清洗干凈。

  第八條 城建監(jiān)察人員對市內車輛容貌實施監(jiān)督管理。駕駛員應當服從城建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自覺遵守有關法規(guī)。

  第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專業(yè)規(guī)劃的要求。車輛清洗站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進城車輛清洗站的選址不得超過城市建成區(qū)邊沿15公里,且進城道路狀況應當良好。

  第十條 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建成區(qū)內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資金來源及關資信證明;

  (三)清洗服務的方式,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藝方案和主要設備選型;

  (四)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方案和其他環(huán)境保護措施;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建成后,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運營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備安裝驗收報告;

  (三)人員組成情況;

  (四)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證明;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f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

  城市車輛清洗站取得“運營證”后,方可運營。“運營證”每三年換發(fā)一次。嚴禁無“運營證”的車輛清洗站運營。

  第十五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前要標明名稱。站內各種指示標志要醒目、齊全。清洗作業(yè)要文明、衛(wèi)生、有序。

  第十六條 不潔車輛的清洗方式應當堅持自愿的原則,由駕駛員決定。駕駛員可請清洗站代為清洗;也可以利用車輛清洗站設備、工具和水等條件,自己動手清洗。

  第十七條 經清洗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車的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

  (二)貨車、特種車輛的車頭手觸無污跡,車廂或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八條 城市車輛清洗服務收費應當合理,收費范圍和標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并在站內掛牌公布。未經批準,不得收費。

  第十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應當根據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范圍開展營業(yè)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

  對城市車輛清洗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權檢舉、揭發(fā)和控告。

  第二十條 由清洗站代為清洗造成車輛或所載貨物損壞時,車輛清洗站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拆除或停業(yè)整頓,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

  (二)無“運營證”的`城市車輛清洗站擅自運營的;

  (三)強制清洗的;

  (四)違反規(guī)定標準收費的;

  (五)洗車質量不符合標準,服務態(tài)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隨意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城市市區(qū)或在市區(qū)道路行駛的車容明顯不潔的車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應當責令其立即清洗干凈,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始運營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其經營者應當按本辦法申請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制度11

  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為進一步加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出行需要,保證城市公交運輸安全、優(yōu)質、有序進行,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加城市公交運......

  為進一步加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出行需要,保證城市公交運輸安全、優(yōu)質、有序進行,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加城市公交運營源頭安全管理,認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工作各項措施,切實加強公交車輛的安全運營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加強對公交營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公交車運營安全工作的監(jiān)管,要充分認識加強公交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責任感,認真履行指導公交安全運營的職責。要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督促公交企業(yè)進一步落實政府和企業(yè)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問題,保持社會穩(wěn)定。

  二、進一步落實公交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公交企業(yè)是公交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yè)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公交企業(yè)要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日常安全檢查、營運動態(tài)安全監(jiān)管、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三、全面做好公交營運車輛維修和日常保養(yǎng)工作

  加強對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的'日常檢查和保養(yǎng),定期檢查公交車的轉向、制動、傳動、燈光、輪胎、懸掛、雨刮、滅火器等裝置,建立規(guī)范的車輛技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要制定嚴格的每天發(fā)班前和收班后實行車輛安全例檢制度。在交通運輸部未出臺城市客運車輛維修保養(yǎng)相關規(guī)范前,嚴格遵照《城市客運車輛保養(yǎng)通用技術條件》(CJ/3052—1995)要求,公交車行駛里程達到3000公里,必須進行一級保養(yǎng);行駛16000公里,必須進行二級保養(yǎng);行駛50000公里,必須進行三級保養(yǎng);行駛110000公里,必須進行四級保養(yǎng)。公交營運車輛維修,必須在具備資質的汽車維修廠家進行維修,嚴禁在加油站、加氣站檢查維修車。

  四、全面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一要重點檢查公交營運車輛超速、疲勞駕駛、行駛中接打手機、吸煙、搶闖信號燈行駛、違章占道及不按規(guī)定進站上下乘客等行為,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二要加大對公交車的安全檢查,重點是車輛電路、油路等管路設施及安全錘、滅火器、三角架、車門手動應急開關等隨車安全設施是否齊備完好。對存在漏油、漏氣、漏液和電路、管路老化問題以及沒有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器材的車輛,要責令立即進行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停車整改;三要加強車輛調度工作,科學合理地編制和調配車輛營運班次,改善行車秩序,保持全線均衡運載,正點運行,不斷提高運營效能,嚴禁對駕駛員下達過高的營收指標;四要指派專人在密集的站點維持秩序,疏導乘客,嚴防擁擠、踩踏等事故發(fā)生;五要加強易燃易爆易腐蝕危險化學品檢查,加大“三品”查堵力度,嚴禁“三品”上車,確保我縣公交的安全運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

  五、強化司乘人員準入和安全教育工作

  嚴把公交客運駕駛員準入關。要對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實行嚴格的技能考核和從業(yè)資格審查,在嚴格資質審查的同時,要對司乘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公交服務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定期組織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學習,保證每月學習時間不少于一次(2小時),要進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培訓、滅火應急演練、剎車失靈應急以及機動車初起火災事故撲救等工作,確保司乘人員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各公交企業(y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細化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認真組織實施,努力實現方便群眾、規(guī)范營運、安全行駛的目標,確保我市公交的安全運行。

城市管理制度12

  1、廁所管理有專人負責,并進行定期檢查。

  2、禁止在廁所里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紙屑等廢棄物。

  3、禁止廁所的墻壁、隔板亂涂亂畫。

  4、大小便池要隨時沖洗,并及時清查廁所內紙簍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潔干凈,做到無積水、無尿堿、無污物、無異味。

  6、加強對師生文明衛(wèi)生教育,注意衛(wèi)生、文明如廁。

  7、清潔工人每天沖洗2次。

  8、學校按時發(fā)放清潔工工資,不少于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兩百。

  1、公廁有專人管理、有保潔制度;

  2、公廁每天保潔次數應不少于2次;

  3、公廁內采光、照明和通風應良好,無明顯臭味;

  4、公廁內墻面、天花板、門窗和隔離板應無積灰、污跡、蛛網、無亂涂亂畫,墻面應光潔,公廁外墻面應整潔;

  5、公廁內地面應光潔,無積水;

  6、座便器、蹲位應整潔,大便槽兩側應無糞便污物;

  7、小便槽(斗)應無水銹、尿垢、垃圾,管道保持暢通;

  8、公廁內照明燈具、洗手器具、鏡子、掛衣鉤、沖水設備等應完好,無積灰、污物;

  9、公廁設有醒目標志牌,方便群眾入廁;

  10、公廁化糞池與出糞口應有蓋板,無破損凸陷;

  11、蠅蚊孳生季節(jié),應定時噴灑滅蚊蠅藥物,有效控制蠅蛆孳生。

城市管理制度13

  為加強公司駕駛員隊伍管理,規(guī)范駕駛員文明駕駛,安全行車,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提升公司服務質量水平,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聘用駕駛人員。

  一、駕駛員職責

  1、遵守各項交通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安全行車,文明駕駛,不違章、違紀。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認真執(zhí)行公司“三檢制度”,搞好例檢、例保工作,確保安全營運。

  3、愛崗敬業(yè),服從管理,積極參加公司安全學習。

  4、持證上崗、準時到崗、愛護車輛設施,嚴格報修制度。

  5、平穩(wěn)駕駛,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酒后駕車。

  6、逢站必停,車未停穩(wěn)不開門,門未關好不起步,按規(guī)定時速運行。

  7、維護乘車秩序,認真監(jiān)督乘客投幣、刷卡,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妥善處理。

  8、發(fā)生事故和糾紛時,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置。

  9、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做好收車后的交膽、車輛保障等工作,安全停放營運車輛。

城市管理制度14

  第一條?駕駛員應遵守以下票務規(guī)范:

  1、出車前,要檢查投幣機、ic卡、視頻監(jiān)控器、報站器等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有故障及時上報調度室;

  2、必須認真監(jiān)督乘客上車投幣或刷卡;在車內一律不準接乘客錢幣或自備零錢為乘客兌零和代找零錢;乘客如投幣不足,須勸其補足,如拒付可勸其下車,投幣機周圍不允許人員停靠;

  3、所有人員一律從前門上車從后門下車;

  4、天黑時,車箱頂燈在乘客投幣時必須開啟;

  5、運營中,投幣機、ic卡、監(jiān)控器、報站器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上報公司,以便及時維修。

  第二條?票務違章處罰規(guī)定

  1、公交車輛運營中應嚴格遵守票務規(guī)范,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次視情對其處以50元罰款。

 。1)凡因監(jiān)督不力,致使乘客既未投幣又未刷卡乘車的;

 。2)發(fā)現乘客錢幣沒有投入投幣箱內,駕駛員未勸其投入箱內的;

 。3)駕駛員未制止乘客站在投幣機周圍或接乘錢幣兌換零錢的.;

  (4)駕駛員在運營中接乘客錢幣或自備零錢為乘客兌零代找零幣;

 。5)不準私自打開投幣箱,竊取票款,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經濟責任,交公安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制度15

  寧波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如下

  第一章前言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建設的規(guī)劃管理,保證城市規(guī)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寧波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寧波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寧波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寧波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各縣(市)及建制鎮(zhèn)可結合各地實際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用地分類與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詳見附件一)。

  第四條在計算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

  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在已經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地段內進行建設的,應按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執(zhí)行;確需在未經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地段內進行建設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分區(qū)規(guī)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見附件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根據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凡需改變規(guī)劃用地性質并超出附件二規(guī)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申請,按規(guī)定程序,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重大調整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條新建、擴建建筑工程項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質,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確定;尚未編制詳細規(guī)劃的,應按表一規(guī)定的內容確定。

  第八條在滿足自身的規(guī)劃要求下,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等公共使用空間,又符合消防、衛(wèi)生、交通、空域等有關規(guī)定的,可在原詳細規(guī)劃或控制指標的基礎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積,并按表二的規(guī)定換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原核定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條對未列入表一的體育場館、幼托等設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yè)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應超過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標。

  建筑密度與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

  居住面積中心城(舊)區(qū)規(guī)劃新區(qū)備注

  中心地段一般地段

  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

  居住用地別墅用地20-250 40-0 618-280 30-0.5

  低層住宅用地30-400 8-1 025-350 60-1.0

  多層住宅用地28-32 1.6-1.8 26-30 1.5-1.7 24-30 1.4-1.6

  高層住宅用地25-28 2.5-6.0 20-25 2.0-5.5 18-24 1.8-5.0

  公共設施用地多層公共建筑多層綜合樓45-55 2.5-4.0 40-50 2.4-3.2 35-50 2.2-3.0

  高層公共建筑高層綜合樓45-55 4.0-7.5 40-50 2.5-6.5 35-50 3.0-5.5

  工業(yè)用地低層廠房建筑用地45-55 0.8-1.6 40-50 0.6-1.5 1-3層一般通用廠房

  多層廠房建筑用地40-50 1.2-3.0 35-50 1.5-2.5 4層及4層以上一般通用廠房

  倉儲用地低層倉庫建筑用地50-60 1.0-1.8 45-55 0.8-1.6 1-3層普通倉庫

  多層倉庫建筑用地40-50 1.5-3.0 35-50 2.0-3.0 4層及4層以上普通倉庫

  注:

  1、有關指標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有關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后確定,原則上較高的容積率適用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規(guī)定的上限控制指標,對于大范圍的新建、改建工程加開發(fā)區(qū)、居住小區(qū)等,應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計算。

  3、幼兒園、托兒所、大中小學教育樓、醫(yī)院、體育場館等建筑的指標,不論其具體位置,均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地下室、停車庫等附屬設施時,其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5、中心地段與一般地段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況下,指標可作適當調整。

  〈表二〉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建筑面積補償換算表

  建設項目容積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間面積,允許增加的建筑面積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4.5以上3.0

  第四章建筑綠地

  第十條各類建筑基地內的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應當符合表三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居住區(qū)內應設置集中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qū)中心綠地、小區(qū)中心綠地、組團中心綠地等,其最小規(guī)模應符合表四的規(guī)定。

  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人口規(guī)模分別達到:組團級應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區(qū)級(含組團級公共綠地)應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區(qū)級(含小區(qū)、組團級公共綠地)應不小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標在舊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公共綠地內綠地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總綠地面積的70%。

  〈表三〉綠地率一覽表

  項目類別代號綠地率

  工業(yè)、倉庫M1應不小于30%,產生污染工廠應不小于35%

  行政辦公C1應不小于35%

  金融、商業(yè)C2應不小于20%,新建商業(yè)網點應不小于15%

  文化娛樂、賓館C3應不小于35%

  體育C4應不小于35%

  學校、科研C5應不小于35%

  一類居住區(qū)R1應不小于40%

  二類居住區(qū)R應不小于32%,舊城改造應不小于25%

  其他新建工程應不小于30%,擴建、改建工程應不小于15%。

  〈表四〉公共綠地的規(guī)模要求

  公共綠地名稱最小規(guī)模(公頃)規(guī)劃要求

  居住區(qū)中心綠地1.0明確功能劃分,以綠為主兼有體育活動、晨練及休閑功能。輔以鋪裝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小區(qū)中心綠地0.4

  組團中心綠地0.04可靈活布置,以綠為主,兼搞兒童活動設施。

  塊狀、帶狀綠地寬度應不小于8米

  第十二條城區(qū)范圍內三江六岸沿岸每側應保證寬度不小于30米的綠化帶。

  沿市區(qū)內河兩岸改建、新建低層、多層建筑或中高層住宅時必須保證每側寬度不小于8米的綠化帶,當內河寬度為二十米以上時,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小于15米。

  建筑物為高層時,沿河綠化帶最小寬度應相應增加。當河流寬度小于20米時,則沿河綠化帶寬度每側應不小于12米;當河流寬度大于或等于20米時,則沿河綠化帶寬度應不小于18米。

  改建、新建時,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線。

  第十三條為美化環(huán)境,有條件的可發(fā)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湖、河的坡岸綠化等。在城市的高架橋等市政基礎設施上應進行垂直與平面相結合的綠化。

  第五章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建筑間距(為正向垂直最小凈距,下同)除必須符合消防、衛(wèi)生、環(huán)保、防災、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根據日照、通風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實際情況,多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一般規(guī)定為:

  1、平行布置的條式(長度超過30米)多層居住建筑的間距(L),朝向為南北向的,其間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區(qū)不小于1.25倍;在舊城改造地段確有困難時,其相應間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當建筑方位偏東或偏西時,則應采用表五規(guī)定的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表五〉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表

  方位0°─15° 15°-45°

  折減系數1.0L 0.95L

  2、相互垂直布置的條式(長度超過30米)居住建筑,其間距控制應符合表六的規(guī)定:

  〈表六〉垂直布置間距控制表

  布局形式間距備注

  當北側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側為東西向布置的建筑時。其間距L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區(qū)不小于0.8倍;在舊城改造地段確有困難時,經核準,其最小間距不小于0.6倍建筑面寬(a)為12-30米時,按點式建筑間距控制。

  當北側為東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側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時。其間距L不小于8米其間距L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6倍當南側建筑為高層建筑時,其間距應不小于18米當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東側為東西向布置的建筑時。其間距L不小于8米間距L應不小于東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當東側建筑為高層建筑時,其間距應不小于18米東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東側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時。其間距L應不小于南北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南北向建筑面寬a為12-30米時,按點式建筑間距控制。

  備注:凡其中一幢建筑為高層建筑時,應同時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層建筑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8米。中高層住宅間距參照多層住宅間距要求控制,并須同時滿足消防要求。

  3、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東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確實無法避免時,其間距為東側建筑高度的0.9倍。

  4、多層點式建筑長度超過30米的,其正向間距按條式建筑控制。當長度小于、等于30米時,其正向間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區(qū)不小于1.1倍。

  5、特殊情況可根據日照陰影分析等確定。

  (二)多層居住建筑底層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間距計算應包括底層高度,但在舊城改造地段內間距可調整為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區(qū)不小于1.0倍;當兩側或一側有裙房時,裙房與裙房或裙房與多層住宅之間的凈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區(qū)不小于1.0倍。并同時保證北側建筑住宅部分的間距在舊城改造地段內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扣除北側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區(qū)不小于1.25倍。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間距計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磚混結構住宅底層均布置有層高2.4米以下或框架結構住宅底層均布置有層高2.5米以下的車庫等附屬設施的,以及北側住宅底層布置有車庫等附屬設施的,其間距計算可扣除車庫的高度,反之則不能扣除。

  (四)高層建筑(含中高層住宅,下同)與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為南北向的,面寬大于30米的高層建筑與其北側的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其最小間距應大于24米。

  2、面寬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層建筑與其北側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間距應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條(一)至(四)項間距規(guī)定的前提下,低層建筑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層建筑與北側高層建筑、中高層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3米。

  (六)當低層居住建筑南側建筑為一、二層時,其最小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5倍;當南側建筑為三層時,其最小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25倍;新建一類低層住宅,其間距為南側低層建筑高度的2倍以上。

  (七)多層建筑的山墻端距,應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當較高一幢建筑為六層時,端距應不小于6米;六層帶車庫時,端距應不小于6.5米。當較高一幢建筑為七層時,端距應不小于7米;七層帶車庫時,端距應不小于7.5米。低層與低層的山墻端距應不小于5米;低層與多層的山墻端距按多層層數予以控制。遇小區(qū)道路通過的,其端距按批準的小區(qū)規(guī)劃道路寬度執(zhí)行。當與消防等有關規(guī)定有矛盾時,以二者的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應在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通過改進規(guī)劃布局和建筑設計,積極改善居室日照條件、自然通風條件和環(huán)境質量。

  第十五條醫(yī)院病房大樓、休(療)養(yǎng)建筑、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的建筑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wèi)生及聲廊等規(guī)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南側為多層建筑或中高層住宅的,其間距在新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5倍,在舊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側為高層建筑的,其間距應通過日照分析來確定,保證被遮擋的前述建筑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的日照有效時數。

  第十六條除十五條規(guī)定的建筑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屬設施,如配電房、門衛(wèi)、圍墻等)的建筑間距除應滿足城市設計、景觀環(huán)境、消防、衛(wèi)生防疫、環(huán)境保護、工程管線、人防疏散、建筑保護和施工安全等有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多層建筑(含多層居住建筑)的北側為非居住建筑時,其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層建筑(含高層、中高層居住建筑)的北側為除十五條規(guī)定的建筑之外的非居住建筑時,其與北側建筑的最小間距為18米。

  第十七條沿建筑基地邊界線布置的各類建筑,應與邊界線保持適當的間距,并同時符合消防間距的要求:

  (一)當界外是空地,建設項目性質未明確時,南北向布置的低層或多層建筑與基地邊界的南北向的間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控制,與基地邊界的東西向的端距多層不小于5米、低層不小于4米;東西向布置低層或多層建筑與基地東西向的間距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5倍,與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層不小于5米、低層不小于4米。面寬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層建筑或中高層住宅與基地邊界線的正向間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2米;面寬大于30米的高層建筑或中高層住宅與基地邊界線的正向間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2米。側向端距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15~0.2倍控制。

  (二)在舊城改造地段,當界外是舊民居的且在規(guī)劃中又屬需改造地段的,可按本條第(一)項的要求執(zhí)行。

  (三)當界外是河流、道路、綠地、橋梁、高壓線走廊時,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控制。

  第六章建筑退讓

  第十八條沿建筑基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體、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qū)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觀、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規(guī)定外,應同時符合本章規(guī)定。

  第十九條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影劇院、游樂場、體育場、展覽館、大型旅館、辦公樓及大型商場等重要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規(guī)定后,應根據道路的等級分別再退6-10米,并應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第二十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后退規(guī)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按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執(zhí)行;尚未編制詳細規(guī)劃的,其后退距離應視規(guī)劃道路紅線的寬度、道路的性質和視距三角形的要求確定。視距三角形的后退,寬路與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寬度為24米及24米以下),寬路與寬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較寬路控制,具體按表七執(zhí)行(特殊情況除外)。

  〈表七〉后退道路紅線表

  道路紅線寬度(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米)

  高層建筑多低層建筑或裙層交叉口

  12 8 3 8

  16、18 10 4 10

  20、24、28 12 5 12

  32、34 14 6 14

  42、44 16 8 16

  50、64 18 12 18

  注:

  1.高層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應與第三十條第(一)項綜合考慮。

  2.交叉口后退距離已經包括視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離和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含不規(guī)則的交叉口)。交叉口后退距離如遇立交時,按立交用地控制。

  3.中高層住宅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按高層建筑與多層建筑或裙層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的平均值控制。

  4.寧波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三江片、北侖片及鎮(zhèn)海片之間的聯系道路沿線兩側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一般為20米,特殊情況除外,如遇快速路、輕軌交通另定。

  5.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離是按照主要道路車速50公里/小時、次要道路車速40公里/小時計算的。

  6.當與公路、高速公路等后退距離有矛盾時,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條在舊城改造地段執(zhí)行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有困難時,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退讓距離。但建筑物的地下構筑物如化糞池、凈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等一般不得逾越退后的邊界線。

  第二十二條沿鐵路線布置建筑物時,除按有關專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執(zhí)行外,建筑物與最外側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5米。

  第二十三條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圍墻、基礎、地下室、化糞池、臺階、管線、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屬設施和地下構筑物等一般不得超過建筑不可逾越線。

  第二十四條當建筑物旁有電力線時,建筑物最外側邊緣與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滿足表八的要求。

  〈表八〉電力線邊線與建筑物最外側邊緣的最小水平距離單位:米

  電壓等級(千伏)一般地區(qū)市區(qū)和城鎮(zhèn)人口密集地區(qū)

  最大風偏時一般情況

  10 50 1.5 3.5

  35 10 3 7.5

  110 12 4 12

  220 15 5 15

  500 20 8.5 20

  第二十五條凡在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及重要廣場四周建設的建筑物,應按經批準的分區(qū)規(guī)劃、控制性詳規(guī)確定的規(guī)劃道路紅線以及后退規(guī)劃道路紅線要求執(zhí)行。

  第七章建筑高度

  第二十六條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建筑保護地段周圍及風景名勝區(qū)規(guī)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建筑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并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執(zhí)行。尚無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建筑層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無電梯的住宅除底層架空層及車庫外,總層數應不超過六層;

  (二)中學教學樓不宜超過五層;

  (三)小學教學樓不宜超過四層;

  (四)幼兒園、托兒所不宜超過三層。

  第三十條面臨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應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觀等要求外,同時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W─道路紅線寬度

  S─建筑后退距離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寬路計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長度超過30米時,其超過部分按窄路確定。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視建筑空間環(huán)境、天際輪廓線等要求決定。

  第八章居住區(qū)規(guī)劃

  第三十一條居住區(qū)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guī)?煞譃榫幼^(qū)、小區(qū)、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guī)模應符合表九的規(guī)定,其規(guī)劃結構可以采用居住區(qū)─小區(qū)─組團、居住區(qū)─組團、小區(qū)─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表九〉居住區(qū)分級控制規(guī)模

  居住區(qū)小區(qū)組團

  戶數(戶)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2500

  第三十二條居住區(qū)規(guī)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qū)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居住區(qū)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十的規(guī)定。

  〈表十〉居住區(qū)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序號用地構成居住區(qū)小區(qū)組團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綠地(R04) 7.5-15 5-12 3-8

  5居住區(qū)用地(R) 100 100 100

  第三十三條居住區(qū)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及規(guī)模配置參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十一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居住區(qū)內各類建筑應體現地方風格,并具有個性特點,群體建筑與空間層次應在協(xié)調中求變化。居住區(qū)內應精心設置建筑小品、綠地,組織好戶外的休閑和體育活動場地,豐富和美化環(huán)境。

  第三十六條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設施。配電間、開閉所、水泵房、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氣化站等宜結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設計的美觀與整體的協(xié)調。消防及生活水池應埋入地下,地面覆土深度不少于0.5米,并適宜綠化。

  第三十七條居民委員會及物業(yè)管理用房等宜與其他建筑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單獨、分散設置,以減少小區(qū)建筑密度,增加綠化面積。

  〈表十一〉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標(平方米/人)

  居住規(guī)模層數

  寧波市規(guī)劃區(qū)

  居住區(qū)多層16-22

  多層、中高層15-20

  多層、中高層、高層13-17

  多層、高層13-16

  小區(qū)低層20-25

  多層15-20

  多層、中高層14-20

  中高層13-15

  高層10-13

  組團低層20-23

  多層14-16

  多層、中高層12.5-15

  中高層12.5-14

  多層、高層10-13

  高層8-10

  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0人計算

  第三十八條居住區(qū)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小區(qū)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數量應控制,其出入口間距應不小于150米。

  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應設不小于4米×4.5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80米。居住區(qū)內盡端式道路長度不應大于120米,并應設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地,當為高層住宅時需滿足大型消防車回車要求。

  居住區(qū)道路:紅線寬度應在16棗24米

  小區(qū)道路路面寬應在6.0棗12米

  組團道路路面寬應在3.5棗6.0米

  宅間道路不宜小于3.0米

  第三十九條住宅區(qū)內應按表十五的規(guī)定配置機動車車位,其中室外停車位應占總停車位的20%左右。

  第九章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加油站

  第四十條城市道路規(guī)劃應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分區(qū)規(guī)劃以及有關專業(yè)規(guī)劃要求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按城市道路在路網中的等級、交通功能和對沿線建筑物的服務功能等,市區(qū)的道路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

  道路用地由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分隔帶和綠化帶等五部分組成。

  各類規(guī)劃道路行車速度與規(guī)劃紅線寬度參見表十二。

  〈表十二〉各類規(guī)劃道路行車速度與紅線寬度

  道路類別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道路行車速度(公里/小時) 60-80 40-50 30-40 20-30

  規(guī)劃道路紅線寬度(米) 50-108 34-64 24-34 12-24

  第四十二條道路橫斷面規(guī)劃應在寧波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道路紅線寬度范圍內進行,道路橫斷面原則上應按表十三布置,特殊情況需要采用表十三以外斷面的,須經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表十三〉道路橫斷面布置

  斷面寬度人行道

  非機動

  車道

  (輔道)

  分隔帶

  (綠化)

  機動

  車道

  中心

  分隔帶

  機動

  車道

  分隔帶

  (綠化)

  非機動

  車道

  (輔道)

  人行道

  108 4 12 20 12 12 12 20 12 4

  68 4 8 4 12 12 12 4 8 4

  64 4 8 4 12 8 12 4 8 4

  50 5 5 2 12 2 12 2 5 5

  44 4 4.5 1.5 11 2 11 1.5 4.5 4

  40 5 5 2 16 2 5 5

  34 3.5 4.5 1 16 1 4.5 3.5

  28 5 8 2 8 5

  24 4 16 4

  16 3 10 3

  12 2.5 7 2.5

  第四十三條道路縱斷面設計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非機動車車道的坡度不宜超過3%,機動車車道的坡度不宜超過6%,并應按有關規(guī)定控制坡長。

  第四十四條道路與道路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須斜交時,交叉角不應小于45度,不宜采用錯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兩種。高速公路與快速路、快速路與快速路交叉必須采用立交,并必須按規(guī)劃留足立交用地。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設隔離帶的城市干道,一般應根據交通要求建設人行天橋或地道。

  第四十五條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紅線必須滿足視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轉彎半徑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為30米至40米;次干路為15米至25米;支路為10米至15米。

  第四十六條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應根據車流量、流向等實際情況,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寬車道寬為3.5米,其進口車道的直線長度一般為40米至70米,出口車道的直線長度一般為30米至60米。

  第四十七條在城市干道上嚴格控制開設車輛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設一個。有大量車輛出入的單位確需開設出入口的應盡量在次要道路或專用道路上開設,并須經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停車場(庫)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過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過800米。

  (二)停車場(庫)的出、入口不宜設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開設,距主干路交叉口距離應大于50米,且應有單獨的車行道。停車場(庫)單位車輛的停車面積應符合表十四的規(guī)定。

  〈表十四〉

  露天(平方米/車位)室內(平方米/車位)路邊(平方米/車位)

  機動車停車場25-35 30-35 16-20

  自行車停車場1.5-1.8 1.8-2.0 1.0-1.5

  注:

  1、表內機動車車位面積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

  2、各類機動車輛與小型汽車停車位的面積換算系數為:

  微型汽車:0.7中型汽車:2.0大型汽車:2.5鉸接車:3.5

  第四十九條各類建設工程實施停車位配建指標控制要求宜符合表十五的規(guī)定。

  第五十條Ⅰ、Ⅱ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大于100輛的地下汽車庫及停車數大于50輛的地面停車場的出入口不得小于兩個,其中一個出入口的寬度不得小于7米,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除此以外還可另設一個不小于7米寬的出入口。

  〈表十五〉建設工程停車配建位指標

  序號類別單位指標備注

  機動車自行車

  1一類住宅車位/戶1.0-1.5

  高層公寓機動車0.3-0.5

  2二類住宅車位/戶0.2-0.5 3.0

  3市屬行政辦公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5-1.2 4.0

  4非市屬行政辦公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25-0.8 4.0

  5博物館、群藝館、科技館、圖書館、展覽館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6 4.0

  6文化活動中心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1.0 4.0

  7會議廳、禮堂車位/百座3.0-3.5 30

  8劇場、市級電影院車位/百座4.0 20

  9一般電影院車位/百座2.0 20

  10大型體育場車位/百座3.0 20

  11中小型體育場車位/百座1.5 30

  12大中專院校車位/百學生0.5 45

  13中學車位/百學生0.3 80

  14小學車位/百學生0.3 20

  15市、區(qū)級綜合醫(yī)院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3-0.5 5.0

  16其它醫(yī)院、診療所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2 3.0

  17療養(yǎng)院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1.0 1.0

  18商場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6-1.2 20.0

  19農貿市場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6 15.0

  20飯店、酒家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1.5 4.0

  21高中檔賓館車位/客房0.4-0.6 1.5

  22普通賓館(招待所)車位/客房0.3-0.5 1.0

  23火車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8.0

  24長途汽車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8.0

  25公交樞紐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20

  26旅游區(qū)車位/1公頃游覽面積4.0 10

  27城市公園車位/1公頃游覽面積4.0 100

  注:

  1.本表機動車停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他各類機動車輛與小型汽車停車位的面積換算系數參見表十四的注2;

  2.本表不包括單位內部職工的停車指標;

  3.本表為最低指標。

  第五十一條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體育、商業(yè)、服務、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住區(qū)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第五十二條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市區(qū)范圍內的公共加油站宜按1.0公里至1.5公里的服務半徑設置。

  (二)加油站應大、中、小型結合,以小型為主。其用地面積可參照表十六確定。

  〈表十六〉加油站的用地面積

  級別一二三

  油罐總容量(立方米) 61-150 16-60 ≤15

  用地面積(公頃) 0.25-0.30 0.16-0.20 0.10-0.14

  (三)加油站的進、出口宜設置在次干路上,并應附設車輛加油等候車道。

  (四)加油站的選址應符合防火規(guī)范要求。

  (五)加油站污水應經過石油截流設施(廢水、油脂和殘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五十三條公共交通?空疽税聪铝幸笤O置:

  市區(qū)公共停靠站的間距一般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應設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側,距交叉口的直線段距離應在50米以上。

  城市干道上的?空緫捎酶蹫呈酵?空荆滠嚨缹挾葹3.0米,直線段長度為20米至40米。

  第五十四條在城市道路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時,必須滿足通車凈高,其中城市干道的通車凈高應不少于5.0米,其他道路應不少于4.5米。

  第五十五條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綠地面積占道路總用地的比例為15%,快速路、游覽性道路、濱海路以及其他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其綠地率應不低于20%。

  第十章管線工程

  第五十六條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區(qū)內的各種工程管線一般均應埋入地下。

  對現有架空線應根據規(guī)劃結合舊城改造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七條各類管線應平行道路紅線敷設,走向順直。地下管線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表十七規(guī)定。地下管線的覆土深度,在快車道下應不小于1.0米;在慢車道下應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應不小于0.5米。各類地下管線之間的垂直凈距不宜小于表十八規(guī)定。

  居住區(qū)內的各類管線之間的水平及垂直凈距,應遵照《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GB50180─93)的規(guī)定執(zhí)行。管線間的水平、垂直凈距確因實際困難不能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由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實際情況確定。

  〈表十七〉地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單位:米)

  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

  (雨污)燃氣管熱力管電力

  電纜電力

  排管電信

  電纜電信

  導管

  給水管0.8 1.0 1.0 1.0 1.0 1.0 1.0

  排水管(雨、污) 0.8 1.0 1.0 1.0 1.0 1.0 1.0

  燃氣管低壓1.0 1.0 1.0 1.0 1.0 1.0 1.0

  中壓(大氣壓)

  (0.05-1.0) 1.0 1.0 1.0 1.0 1.0 1.0

  高壓(大氣壓)

  (1.0-3.0) 1.0 1.0 1.0 1.0 2.0 2.0

  高壓(大氣壓)

  (3.0-12.0) 5.0 5.0 4.0 2.0 10.0 10.0

  熱力管1.0 1.0 1.0 1.0 1.0 1.0 1.0

  電力排管1.0 1.0 1.0 1.0 0.5 1.0 0.5

  電信導管1.0 1.0 1.0 1.0 0.5 0.5 0.5

  建構筑物基礎3.0 2.5 2.0 1.5 1.0 1.2 1.5 1.0

  行道樹1.5 1.0 1.2 1.5 1.0 1.0 1.0 1.5

  道路側石1.5 1.5 1.5 1.5 1.5 1.5 1.5 1.5

  〈表十八〉地下管線間的最小垂直凈距(單位:米)

  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雨污)燃氣管熱力管電力排管電信電纜電信導管

  給水管0.15 0.15 0.15 0.15 0.15 0.20 0.15

  排水管(雨、污)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

  燃氣管0.15 0.15 0.15 0.15 0.20 0.20 0.15

  熱力管0.15 0.15 0.15 0.15 0.15 0.20 0.20

  電力排管0.5 0.20 0.20 0.25 0.10 0.20 0.20

  電信電纜0.20 0.20 0.20 0.20 0.20 0.10 0.10

  電信導管0.15 0.15 0.15 0.20 0.20 0.10 0.10

  注:在條件許可情況下,表十七、十八的凈距可按照有關專業(yè)標準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管線的設置方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道路中心線以北、以東安排雨水管、給水管、電力管、熱力管;在道路中心線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線、污水管、電信管、燃氣管。

  (二)管線的具體位置,一般按下列規(guī)定排列:

  1.在人行道下敷設電力排管、電信導管、熱力管和條件允許的小口徑給水、配氣管。

  2.如人行道敷設不下,可在慢車道下敷設給水管、燃氣管、電力排管、電信導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綜合管溝。

  3.如慢車道敷設不下,可將雨水管、污水管和綜合管溝設置于快車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車道下不宜敷設管線。

  第五十九條下列地段的管線,宜采用綜合管溝敷設:

  (一)交通運輸繁忙、管線復雜、管線安排有困難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鐵道、立體交叉口等大規(guī)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廣場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與鐵路、河流的交叉處;

  (四)不允許隨時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動中心和外事活動中心);

  (五)開挖后難以修復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狀態(tài)下的電信電纜、電力電纜、給水管、熱力管、排水管可進入綜合管溝。

  第六十條各類管線之間應視實際情況合理避讓,其基本原則是:臨時管線讓永久性管線;小管線讓大管線;有壓管線讓無壓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各種管線交叉時,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順序為:電信電纜或電信管塊、熱力管線、電力電纜(低壓電纜應在高壓電纜上穿過)、燃氣管、給水管、排水管。

  第六十一條地上管線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內的地上管線,應盡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內;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線埋設的范圍內;

  (三)不影響交通運輸、消防、檢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風;

  (四)可燃性氣體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場或倉庫區(qū)內敷設;

  (五)架空電力線嚴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險場所,不跨越屋頂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盡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第六十二條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規(guī)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管線穿越河道時,應滿足通航標準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線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圍內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六十三條地下管線檢查井的設置,不得妨礙相鄰管線通過和影響附近建(構)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條管線干管應布置在靠近主要負荷中心或支管較多的一側。

  管線與管線,管線與鐵路、道路之間應減少交叉。必須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應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體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剛性路面下,應預埋過街管。

  第六十五條在現有及規(guī)劃的管線、高壓走廊用地范圍內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設施。當管線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隧道、綠地、人防設施、河道、建(構)筑物時,或與消防、凈空控制區(qū)以及其他管線發(fā)生矛盾時,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調處理。

  第六十六條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特殊情況下,允許管徑在70毫米以下的給水、熱力管通過,但必須在管道入口處裝設閥門。污水管、燃氣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條路燈電纜應穿入套管,并埋設于人行道或分隔帶下,覆土深度不應小于0.25米,并與道路側石外緣的水平凈距不大于0.4米。

  第十一章其他

  第六十八條沿街建筑的外裝修材料及其色彩應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必要時需作樣板并經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業(yè)街道兩側十六層以上的高層建筑均需作外墻燈光設計。大樓的廣告、招牌、分體式空調箱的位置等,應統(tǒng)一規(guī)劃。高層建筑應設置航空障礙標志燈。

  第六十九條城市道路兩側及繁華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設置實體圍墻,可采用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墻等。圍墻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過建筑不可逾越線。

  第七十條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開門窗。確有必要的,不得破壞街道綠化和原有建筑結構、造型。

  不得將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內、無人行道街巷或無配套停車位等附屬設施的非商業(yè)用房改建為商業(yè)用房。

  第七十一條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專院校、辦公、科研和醫(yī)療用房等),應按有關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十二條中心城區(qū)主要道路應合理安排公廁,間距一般為800米至1000米。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規(guī)定中建筑管理用詞的含義: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頂標高的高度。

  (二)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百分比。

  (三)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是指地面以上各層建筑面積總和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值。當地下室布置為商業(yè)、娛樂、倉庫、餐廳、食堂、辦公、管理等用房時,其建筑面積總和應包括該項面積。

  (四)綠地率是指建筑基地內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百分比。

  (五)低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是指層數為一層至三層,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六)多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指層數為四層至六層,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七)中高層住宅是指七層至九層住宅。

  (八)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層居住建筑是指層數為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筑。

  (九)超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十)公寓式辦公建筑是指單元式小空間劃分,每個單元平均建筑面積不小于180平方米,有獨立的衛(wèi)生設備的辦公建筑。如每個單元平均建筑面積小于180平方米或有廚房設施的,不視為公寓式辦公建筑。

  (十一)一般辦公建筑是指非單元式小空間劃分,按層設置衛(wèi)生設施的辦公建筑。

  (十二)裙房是指與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多、低層建筑。裙房的最大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超過24米的視為高層建筑。

  (十三)道路紅線是指道路用地的規(guī)劃控制線。

  (十四)建筑不可逾越線是指建(構)筑物外邊線不可超出的控制范圍線。

  (十五)規(guī)劃新區(qū)是指中心城規(guī)劃區(qū)除中心城舊區(qū)以外的地區(qū)。

  (十六)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區(qū)中心及相鄰的地段。

  (十七)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第七十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和管線管理是指寧波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各級道路以及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特殊專業(yè)管線、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規(guī)劃管理。

  第七十五條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線工程規(guī)劃應統(tǒng)一使用由寧波市規(guī)劃局提供的地形圖、座標和標高等資料。

  第七十六條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八條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guī)劃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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