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申請書
在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迅速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更正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更正申請書1
公安機關:
本人,身份證號,自愿申請變更更正以下信息:
□戶主信息
□與戶主關系信息□公民曾用名信息
□公民出生地信息□公民籍貫信息
□公民宗教信仰信息□公民身高信息
□公民血型信息□公民兵役狀況信息
□公民職業(yè)信息□公民監(jiān)護人信息
□公民服務處所信息□公民文化程度信息
□公民婚姻狀況信息□公民地址信息
□其它類
愿對上述變更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本人確認簽字:
年月日
。ㄗⅲ涸谀k理的業(yè)務名稱前的□內畫√)
更正申請書2
患者入院/門急診使用姓名:科別:疾病名稱:病案號:患者本人真實正確姓名:
身份證/戶口簿記錄姓名:
因患者/家屬自身原因,造成患者在入院/門急診診療中使用的.姓名不是患者的真實姓名,真實準確的姓名是,現(xiàn)申請將姓名更正為。
主管醫(yī)師意見:申請人:
醫(yī)師簽字:申請人與患者關系:簽字日期:
醫(yī)務科意見:
醫(yī)務科(蓋章)
年月日
更正申請書3
金佛寺派出所:
我叫孫悅,男,漢族,出生于1995年9月4日,家住肅州區(qū)金佛寺鎮(zhèn)上三截村1組15號。
由于父母在辦理入戶時,沒有注意,將戶口簿上的出生年月填為1997年3月7日,F(xiàn)在初中馬上就要畢業(yè),給本人帶來了諸多不便,F(xiàn)本人申請派出所能給予盡快更正。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孫悅
20xx年3月28日
更正申請書4
xxx派出所:
我叫xxx,男,漢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家住x。
由于父母在辦理入戶時,沒有注意,將戶口簿上的出生年月填為xx年x月x日與出生醫(yī)學證明不符。現(xiàn)在初中馬上就要畢業(yè),給本人帶來了諸多不便。本人現(xiàn)在申請派出所能給予盡快更正。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x年x月xx日
更正申請書5
京山縣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為京山縣水峽口村村民推舉的代表人,因對京山縣林業(yè)局為登記權利人胡述武辦理的林權登記持有異議,認為該登記錯誤,特申請更正登記。
申請人認為京山縣林業(yè)局僅憑山林租賃承包合同書將山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并登記給權利人胡述武是錯誤的,沒有事實依據(jù),這種登記后果,明顯損害了村民的集體利益。
根據(jù)村委會與胡述武簽訂的《山林租賃承包合同》的內容可見,雙方只是對林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進行了約定,沒有對林木所有權的轉讓進行約定。也就是說,該協(xié)議不能確定林木的買賣內容(見附后書面合同)。但京山縣林業(yè)局為胡述武頒發(fā)的京山政林證字(20xx)第000604號林權證中,已經(jīng)明確林木所有權人為胡述武。這種登記明顯是無事實依據(jù)的登記行為,屬于違背事實的錯誤登記。
《林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申請林木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林權變更來源證明: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具體來說,涉及土地承包的,要有承包經(jīng)營合同,涉及林權轉讓的,就是要有轉讓合同。
《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明確將林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設定為兩種不同的登記對象。
而京山縣林業(yè)局在審查胡述武的林地承包經(jīng)營權登記時,在只有山林租賃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沒有審查林木的來源權屬,直接對屬于水峽口村的集體林木所有權登記到了胡述武個人名下,并記載在登記簿上。這種登記是錯誤的,應該予以更正。
為了維護村民合法權利,申請人現(xiàn)依據(jù)《物權法》、《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規(guī)定,特申請更正登記,請求貴局依法更正登記簿中的林木所有權登記之錯誤,僅為胡述武辦理林地承包經(jīng)營權登記。
特此申請
申請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正申請書6
申請人xxx,男,1939年10月10日生,漢族,住廣西北流市清水口鎮(zhèn)大塘邊村合面組27號,身份證號:xxx
申請人xxx,男,1952年10月22日生,漢族,戶籍為廣西北流市清水口鎮(zhèn)大塘邊村合面組59號,住北流市民安鎮(zhèn)新安街16號,身份證號:xxx
請求事項:依法對北流縣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20日發(fā)給譚學欽的證號為北國用(1993)字第02-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予以更正登記,更正為譚學才、譚學榮和譚日鳳的名字。
事實和理由:譚學才、譚學榮和譚學欽是兄弟關系。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鎮(zhèn)十字鋪搞土地房產(chǎn)開發(fā),當時譚學輝是民安初中老師,他自己購買了一份屋地,另外也為農村居住的三個兄弟(學才、學欽、學榮)定購了另外一份屋地(當時學才已婚,生育了三個子女,一家5人,學欽、學榮未婚與母親楊瑞芬另立一戶,3口人)。對于這一份屋地,1895元價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計1895元),于是三兄弟約定:由譚學才戶出資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額(66.5平方米),其余部分由譚學欽、譚學榮戶出資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額(66.5平方米),錢款籌措好后,由譚學輝把錢款帶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現(xiàn)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當年的《十字鋪購房示意圖》,圖上的“新安街16號”的位置仍標注有“譚學欽、譚學榮、譚學才”。
1986、1987年,譚學才和譚學欽、譚學榮兩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資、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層房屋(133平方),建好房屋后,學欽、學榮兩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鋪的民安鎮(zhèn)新安街16號新屋居住,繼續(xù)作為一個家庭共同生活,譚學才戶沒有入住十字鋪的新屋,其母親隨學才戶在農村生活。
1988年譚學榮在其36歲時結婚,1990年譚學欽在其42歲時結婚,1991年,楊瑞芬去世,1992年春節(jié)期間,譚學欽、譚學榮兩兄弟在吳元慶主持下分家,對民安鎮(zhèn)新安街16號房產(chǎn)做了如下分割,譚學才占有1/2(66. 5平方米),學欽1/4(33.25平方米),學榮1/4(33.25平方米),對此分家析產(chǎn)約定三兄弟二十年來均無異議,兄弟兩戶在新安街16號居住生活,一直融洽相處。
1978年—1992年譚學欽、譚學榮同為一個家庭戶(北流市公安局清水口派出所《1988年7月至1999年10月常住人口登記表》載:姓名:譚學榮,戶主:姓名譚學欽,譚學榮與戶主關系:弟),1986、87年共同建造了民安鎮(zhèn)新安街16號133平方米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1992年分家析產(chǎn)(大塘邊村委會戶口底冊《戶口簿》載:楊瑞芬,1991亡,譚學欽、譚學榮1992年4月分戶),在譚學欽死前,從沒有發(fā)生過房屋權屬糾紛,但20xx年7月11日譚學欽因急病死亡,在處理譚學欽遺物時,學才、學欽始發(fā)現(xiàn)本來屬于三兄弟共有的新安街16號的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只登記了譚學欽一個人的名字,為此學才、學榮與學欽的女兒譚日鳳協(xié)商,似到有關部門變更登記,恢復真正的權利人,但譚學欽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則主張民安鎮(zhèn)新安街16號房屋的“北國用(1993)字第02-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只登記有“譚學欽”一個人的名字,因此認為此房屋為譚學欽一個人單獨所有,不承認是學才、學欽、學榮共有。為此譚日鳳還起訴到法院,要求譚學榮搬離民安鎮(zhèn)新安街16號房屋,排除妨礙。
經(jīng)查詢,我們還發(fā)現(xiàn)在1988年12月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中記載:申請人:譚學欽,家庭人口7人(注:譚學才戶5人+學欽+學榮)
在1988年到1993年譚學欽一個人去向土地部門申請辦證,沒有通知學才、學榮,同時譚學才、譚學榮也未接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的通知,但從《土地登記申請書》明確注明家庭人口7人,可以證明譚學欽是代表學才、學榮這兩個家庭申請辦證登記的,進一步證明民安鎮(zhèn)新安街16號房屋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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